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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833/2023-2448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3-14
文号: 云财建〔202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12-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蔡文婧  发布时间: 2023-03-20 1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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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云和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用于政府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支付方式及原则

第五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支付资金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或拼盘资金到位的情况,采取“四先四后”的原则。

(一)先审核后拨付原则,即对所有工程款拨付必须在监理、跟踪审计、建设(代建)单位等单位审核后方可按相关程序拨付;

(二)先上级补助后县级配套原则,即对拼盘资金实施的项目在资金拨付时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三)先农民工工资后工程款原则,即在资金拨付时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先预算后追加原则,即对年初预算已安排的资金先支付,未安排的需办理追加手续后再拨付。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需经县政府批准,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付,资金拨付依据相关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及合同价,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9号)文件执行变更程序。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进展情况,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完整填写《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相关流程进行报批拨付(见附件2)。在报批时,需报送中标通知书、工程款支付依据、概算批复、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竣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支付申请材料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后,报建设(代建)单位、主管部门分别签署项目监管审批意见并备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向建设(代建)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及拨款金额。

第十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意见申请拨款时应提供项目合同等相关拨款资料,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复核,对申拨程序的规范性和所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已投入的工程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拨款单位不得超合同价或审定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借款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可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建材、设备、器材等,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拨款:

(一)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或未经批准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款的;

(六)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财务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

2.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附件1.docx附件2.docx

云财建[2023]1号:关于印发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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