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3MB1645951J/2026-1010458032 | 主题分类: | 文物 |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
| 文号: | 云文旅〔2025〕86 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6-2025-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为加强我县业余文保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以业余文保员为代表的民间力量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云和县业余文保员管理办法》。现进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云和县业余文保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业余文保员的管理,提升业余文保员的
积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余文保员是指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和指导,利用业余时间协助做好文保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业余文保员以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包括文物保护点 ,下同)为单位配置,并兼任文保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云和县业余文保员的集中调整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条 业余文保员选聘由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设置岗位、推荐人选,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聘
任。
第六条 业余文保员的聘任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
原则。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业余文保员聘任备选对象:
(一)18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社会评价良好,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村、社区“两委”成员可优先考虑);
(三)热心文物保护事业,有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具备巡查、看护文保单位的工作能力;
(四)文保单位所在村、社区居民,现已担任业余文保员工作的,视身体情况、履职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业余文保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熟悉对应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情况及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发现破坏、盗窃文物本体,发现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擅自移除、破坏保护标
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现象,发现文物安全存在隐患等情况,及时向文保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文保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四)每月一次开展巡查检查,重要节假日、重要节点按县文物行政部门部署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编写巡查检查工作日
志,如实记录文保单位巡查、看护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保存记录检查工作情况,每年向文保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五)按照《文保单位管理责任书》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业余文保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
(二)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参观省内博物馆、纪念馆和文保单位的活动;
(四)符合规定的业余文保员一次性补助或奖金。
第九条 业余文保员的管理考核:
(一)业余文保员接受文保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接受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代表所在
属地加强文保单位管理;
(二)业余文保员存在以下情况,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
格:
1.文保单位本体被破坏、盗窃,或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或保护标志被擅自移除、破坏,超过 1 个月未报告的;
2.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
3.长期不在岗的;
4.其他确定不合格的情况。
(三)业余文保员的考核,由文保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根据考核
结果下达一次性补助或奖金。
第十条 专项奖励发放标准
(一)对照第七条相关责任义务对文保员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发放每人每年 1500 元补助金,对考核不合格
的文保员扣除 500 元补助金。对考核优秀的业余文保员每人每年发放 1000 元奖金,考核优秀的业余文保员名额不超过业余文保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二)参加丽水市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文物保护技能比赛、展示、交流,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以上奖项的,经县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业余文保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依照有关程序对业余文保员进行人员调整: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长期不在岗的;
(三)触犯刑法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业余文保员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