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3002654120G/2026-10104602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6-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2025〕19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云和县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四)自建住房或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产生者可以联系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联系处置。
(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报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备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七)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县住建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并定期在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清运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因突发情况无法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申请临时变更时间和路线。
四、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一)根据建筑垃圾消纳需要,将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纳入建筑垃圾相关规划中,并保障各类设施用地需求。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三)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如用于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切实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五、监督管理
(一)本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由县住建局统一规范格式。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要求,依托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三)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情况由县发改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四)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建筑垃圾日常监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等。
(五)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六)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七)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六、附则
(一)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本办法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职责清单
附件
部门职责清单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监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源头管控,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负责标化工地管理标准的细化和实施;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牵头推广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用;负责推进标准化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经商科技局: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有关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县公安局:负责货车限行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时间、路线的核准;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证驾驶、无牌或套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运用监控视频系统锁定违法车辆,抄告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以“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并侦办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等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负责依法依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用地保障工作;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自行实施前期开发相关工程源头管控;负责建立收储土地管护和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储备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在耕地上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查处和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营运货车、水运接驳监管;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运输公司资质审核及道路运输许可,加强运输公司及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上运输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超限(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违法运输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建立常态化的江河库区水域及河道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河道及库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抄告相关部门查处;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河湖水域的查处和处置工作;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土方的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定期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执法行动。
县林发中心: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林地占用的审批;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查处和处置工作。
云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的源头管理;负责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管护,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发现并制止建筑垃圾乱倒、偷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上报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