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3002654120G/2026-10104614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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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5年12月2日起公布施行,规定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禁燃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了修改。为切实落实规定精神,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通告进行修订。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6、《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举措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见云和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四、《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云和县行政范围内。
五、关键词解释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六、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新的《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禁燃地点进行修改:
(1)对第五条第四项“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删除“江河、湖泊”。
(2)对第五条第六项“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删除“景区、公园”。
七、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云和县公安局
解读人:吴应杰
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公园路2号
联系电话:0578-538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