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94/2025-3917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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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经本局调研论证,确认本局此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市监〔2023〕26号)与新规章存在冲突,为确保法制统一、政策协调,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本局现以书面形式提出废止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本局此前制发的、与新规章内容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市监〔2023〕26号)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四、实施时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及时废止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更好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设置30日宽限期。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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