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654294/2025-391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经本局调研论证,确认本局此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市监〔2023〕26号)与新规章存在冲突,为确保法制统一、政策协调,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本局现以书面形式提出废止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本局此前制发的、与新规章内容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市监〔2023〕26号)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关键词解释
1.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根据《云和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云市监〔2023〕26号)之规定,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仅需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不再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四)施行时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及时废止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更好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设置30日宽限期。
五、解读机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张钰妃;联系电话:0578-552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