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
第三人:雷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第三人雷某某与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后仍予以偏袒,导致处罚过轻。2023年1月11日15时许,在浙江省云和县石塘镇某村某号门口,申请人与邻居雷某某因申请人在自家门口焚烧垃圾引发争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为“引发争吵,后发生打架,雷某某在打架过程中用拳头殴打蓝某某头面部,造成蓝某某头面部轻微受伤,后雷某某试图抢夺蓝某某手中的扫把,雷某某在用力拉拽扫把的过程中造成蓝某某左手中指受伤”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是雷某某无故对申请人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进行了暴力攻击,连续多次殴打了申请人头面部,且在殴打过程中直接将申请人的左手中指掰断,导致申请人当场鼻青脸肿,头昏脑胀,左手功能严重受损,当日18时18分,云和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骨折,建议申请人住院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申请人作为左撇子,受伤后无法正常使用左手,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2024年7月13日,申请人从莲都区人民法院获得监控视频,认真查阅后,认为申请人被殴打的事实明确且清晰。但被申请人在已有该监控视频的前提下,仍错误地认定双方为互殴行为,并且认为申请人左手中指的受伤是雷某某在用力拉拽扫把的过程中造成的,其目的和动机明显不纯。申请人的伤势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蓝某某外伤致左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从医学角度分析,只有被第三方掰断才会造成此结果,如果只是拉拽扫把只会造成手腕脱臼,是不会造成左手中指粉碎性骨折。
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月11日15时许,雷某某故意伤害蓝某某一案,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雷某某刑事责任。2023年12月5日,雷某某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8日,云和县公安局移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8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2024年5月24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雷某某决定不予起诉不合法。现场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说明雷某某主动伤害殴打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过轻。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重新认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1月11日15时20分许,申请人蓝某某在家门口焚烧垃圾,因申请人焚烧垃圾产生的烟会熏到第三人雷某某家中,第三人遂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第三人的女儿周某某见状上前将第三人拉回家中。此时申请人仍然在第三人家门口进行谩骂,第三人见申请人不仅未停止焚烧垃圾并且还在自己家门口进行谩骂,就又走出家门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相让,第三人冲到申请人面前,此时二人同时出手打向对方(申请人用手中的扫把击打第三人,第三人用手殴打申请人头面部并且抢夺申请人手中扫把),双方互殴的过程中,第三人的女儿周某某上前拉架,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在互殴过程中受伤。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证据有申请人蓝某某、证人周某某、第三人雷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等证据。另查明申请人蓝某某被殴打时年龄为7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属于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石塘派出所于2023年1月11日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受案调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期间经两次司法鉴定(3月2日至9月19日为第一次鉴定期间,9月20日至11月29日为第二次鉴定期间),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申请人于收到鉴定意见当日对第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扣除鉴定期间,本案实际办案时间未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4日对第三人雷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于同年6月18日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雷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收到检察意见后,于2024年6月24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另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互殴不再赘述。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当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在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四方面意见: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雷某某家的监控视频没有声音,其认为声音要复原;二是被申请人未提供其接警时及询问申请人时的音像记录;三是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在云和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折,被申请人民警却让申请人签字放弃伤情鉴定;四是被申请人案件办理期限过长。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无声音情况。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为第三人雷某某安装在其自家门口的监控所拍摄的视频,被申请人石塘派出所接受的监控视频文件为原件,后期未对该监控视频文件进行过任何修改,系该监控视频文件原件无声音。该监控视频记录的影像资料已能客观反映案发经过,符合证据的三性。二是关于蓝某某询问笔录的声像监控资料情况。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被申请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在3—6个月,符合该内部管理规定。对申请人制作的笔录至今已超过六个月,因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故未将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拷贝保存,目前该段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已被自动覆盖。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均由民警向其进行宣读,由其本人当场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符合证据的三性。三是关于申请人于报案当日(2023年1月11日)签署放弃伤情鉴定的情况。申请人在2023年1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暂时不需要伤势鉴定,后期根据伤势情况决定是否会申请,因此民警根据其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于当日开具《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签署《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只是表示其于当日不要求提起委托伤情鉴定,并不影响其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依然享有的伤情鉴定权利。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书面提出申请伤情鉴定,民警也于当日为其委托了伤情鉴定,整个鉴定过程程序合法,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蓝某某系云和县石塘镇某村村民,住在石塘镇某村某号,与第三人雷某某为邻居。2023年1月11日15时许,因申请人在其家门口的道路上焚烧垃圾,第三人与申请人引发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并前往云和县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申请人左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同日,被申请人石塘派出所对申请人被殴打一案受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6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1月11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见证人进行询问,组织现场勘查,调取证据,委托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左手中指中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人体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2月28日移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雷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第三人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将第三人移送云和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决定维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传唤证、伤害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身份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诊断报告、门诊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伤势鉴定申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法医学鉴定补充资料告知单、重新鉴定审批表、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缴款凭证、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送达回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的第三人雷某某的询问笔录、申请人蓝某某的询问笔录、体表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证实,第三人于2023年1月11日与申请人因焚烧垃圾问题引发纠纷,实施了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申请人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情节较重情形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处罚适当。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过轻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受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6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符合法律规定。经两次司法鉴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于2024年6月24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当追究第三人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