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5-3878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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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文件规定,结合省、市关于招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部署以及市司法局对我县24年下半年度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意见,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即时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部分内容存在瑕疵、主要制定依据变化,或者不符合招投标领域政策文件及招标投标“七个不准”改革精神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二)《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三、主要内容
(一)决定修改以下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
1.《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师傅”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7号)
2.《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加快推进公园乡村整体运营培育乡村新型业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9号)
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72 号)
(二)决定废止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2号)
2.《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农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号)
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95号)
三、修改文件对比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师傅”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7号) | |
条文修改前 | 条文修改后 |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违背村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六)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影响评选资格的问题。 |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四)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形。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加快推进公园乡村整体运营培育乡村新型业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9号) | |
条文修改前 | 条文修改后 |
三、运营模式模式一:合作运营 村集体以文化礼堂、闲散资产、土地林地等集体资产经营权入股,强村公司和村集体股份自行协商,强村公司和村集体作为公司股东协助并保障运营公司顺利开展工作。 | 三、运营模式模式一:合作运营 村集体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强村公司和村集体股份自行协商,强村公司和村集体作为公司股东协助并保障运营公司顺利开展工作。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72 号) | |
条文修改前 | 条文修改后 |
(十四)3(5)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十四)3(5)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
(十四)3: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 (十四)3: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
(十四)4(4):(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十四)4(4):(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
(二十九):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特定保障对象可以续租,但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 (二十九):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特定保障对象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
(三十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有房拒不腾退或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且不按规定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县住建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要求限期腾退并补缴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三十五):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租金;承租人有房拒不腾退或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且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擅自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调换的; 4.破坏或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用途,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7.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要求限期腾退,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同时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十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用途,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租金自前款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
/ | 将文件中“占有使用费”统一修改为“租金” |
四、其他事项
(一)关键词解释
1.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主导投资建设、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3.云和师傅:是指掌握关键技术技能,积累丰富实践经验,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热衷社会公益事业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乡村振兴人才。涵盖种植养殖、非遗传承、乡村工匠、乡村运营、文旅融合、电子商务、木制玩具、来料加工、商贸物流等九大领域。
(二)注意事项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文件执行范围包括《通知》所废止的文件所规定的适用对象。
(四)施行时间
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特别是为了尽快修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规定不一致、废止与我县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不适应的文件,更好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重大公共利益,《通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解读人:叶琳;联系电话:552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