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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13-296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0-11
文号: 云政发〔2013〕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5-06-20 14: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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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提升“小县大城”核心战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运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着力推动企业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广泛吸引县内外资金。通过持续推动,着力实现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加快建设“山水童话”特色的现代化生态休闲旅游名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 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1.企业通过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份公司新设的,给予企业奖励60万元。

2.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净资产折股、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利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手续,投资人没有变化的,可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企业依法申报纳税后,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4.按本意见要求完成股改的,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三年内执行该项政策。

5.股份公司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一年。该项政策与前项可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之前年度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当年一次性补足兑现,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6.企业股改过程中为反映前两年经营业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此奖励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后兑现。

7.股份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材料上报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文件的,给予企业奖励40万元。对首家在境内外上市成功(含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其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成功(含借壳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8. 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外的,其之前年度所享受的本县股改上市政策性奖励和补助,在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予以收回。

(二)积极推动股权融资

积极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具体扶持政策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45号)文件执行。

(三)积极推动各类债务融资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发行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贴息补助。

(四)积极对接场外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资本市场挂牌及融资,对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奖励20万元,其他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2.鼓励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及融资,对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70万元,对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五)促进上市公司发展

1.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2. 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办理兼并、收购县内企业过程中,按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确须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

3. 鼓励县外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到本县的,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符合本意见股改要求的县外股份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县,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并从迁入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执行本意见相关政策。

4.鼓励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股东选择在本县设立的证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在本县转让时所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其中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股东来本县进行限售股转让,县财政按限售股转让时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额度对证券营业部进行奖励。

5.企业上市成功、引进创投企业、实现股权债权融资成功后,县政府根据融资额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办法,对相关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奖励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但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品牌打造、知识产权培育、农业产业化等类型的扶持项目不在此限。

2.政策兑付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金融办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付。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5]21号)同时废止。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加快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研究运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引导服务,充分调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在全县营造鼓励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有关各方合力。充分发挥县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对企业直接融资涉及到的审批或协调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起依法高效办事的“绿色通道”。建立拟上市企业认定及备案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

(三)优化综合服务

坚持面上培训与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程研修、举办培训、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开展股改上市、运用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对开展股改上市的企业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配套服务,在企业新增用地、募投项目审批,以及申报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高新项目、科技专项、财政贴息等资质、荣誉、项目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尽力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倾斜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办队伍建设,落实企业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加快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充分发挥证券从业中介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借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着力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董事、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管的培训,提高企业高管队伍的整体执业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YZF〔2013〕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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