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5-3863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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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一、调整背景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工作基础。我省耕地开垦费政策于2000年首次制定,于2008年、2014年两次进行调整。2024年2月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文件明确“各省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根据该文件要求,我省于2025年1月10日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标准,并在文件中明确“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我县依据以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标准。
二、调整依据
调整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三、调整内容
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等两个方面(包含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内容)。
耕地开垦费: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调整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将征收标准从之前的40元/平方米,调整为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共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二是根据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收取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五、注意事项
该文件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周朴,联系电话:1520588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