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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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复字〔2024〕20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5-06-10 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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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5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4日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谢某户:1.《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原件;2.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3.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4.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5.《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未提供原件,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查阅原件,遭到拒绝,理由是原件不在本行政机关保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4)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审核表;(5)云和县会计核算中心收款凭证;(6)购回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法有据,程序得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首先,被申请人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法有据,并无不当。2024年4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谢某户《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原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等材料。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谢某户违章建筑系依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违章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处置。根据该文件第十四条,对于违章建筑,由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建立档案,并依据该办法提出处置意见,请“三改一拆”办公室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申请人谢某户的违章建筑由元和街道负责收集资料,建立档案,处置意见为“没收后回购保留使用”。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等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法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等信息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等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提供了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其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复印件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据此,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鉴于当时违章建筑由乡镇(街道)建立档案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提供与政府信息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确认存在上述政府信息,提供复印件时加盖了与原件一致的印章,认可了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的一致性,申请人已达到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未向申请人提供原件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最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得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和检索,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3)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审核表;(4)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5)谢某户答复意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提出补充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被申请人只公开了《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六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不合法。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云和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改制前的名称)作出,没有当事人手写签字,不存在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退一步来说,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结合安排申请人查阅、核对原件的方式公开,而不是径行采取提供复印件,又不安排申请人查阅、核对原件,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尚未可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三是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以简易程序作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4.28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97.1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不合法。四是被申请人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元和街道存档,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盖着云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是违法占用土地法定的查处机关,因此由其他行政机关保存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提交补充说明,主要内容如下:经查询相关档案资料,被申请人未在本单位内查询到谢某户违法建筑处罚相关资料,后被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到元和街道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经查询和调取,谢某户违法建筑处罚所有的资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购回申请、准予作价购回缴款通知书、结算票据、户口簿、照片、违法建筑丈量面积表,以上8项材料共17页。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答复材料内附有与原件相符的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了“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存在但没有公开的情况。

本机关为查明本案的事实,于2024年7月8日由本案复议人员调取了元和街道小徐村谢某违法建筑处罚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4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谢某户:1.《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原件;2.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3.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4.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5.《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于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要求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不存在,无法提供。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甄别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描述进行检索查询,对查询到的“《云和县违法建筑调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资料,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对未查询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原件、谢某陈述和申辩意见原件、原国土资源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原件”等政府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已尽到了检索、查询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政府信息材料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综上,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程序,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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