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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358/2025-3844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文号: 云农〔2025〕4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65-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云和县财政局《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蓝丽芬  发布时间: 2025-05-06 0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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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对疫苗多样化的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                    云和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补助仅限于云和县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之前,散养户强制免疫仍可按政府采购疫苗后发放至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集中免疫。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中标价格确定。2023年补助标准为: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 0.72元/ml,猪口蹄疫O 型合成肽疫苗 1.44 元/ml,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1元/ml,猪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苗2元/ml,猪瘟活疫苗 0.36 元/ml;牛羊口蹄疫O 型灭活苗0.72元/ml,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1.8元/ml,小反刍兽疫疫苗 0.4 元/ml,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 元/ml,补助标准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三)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同时参考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疫苗说明书载明用量等因素后核准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疫苗使用录入需根据所采购疫苗的说明书标准进行。

(四)补助金额。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按照“疫苗的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进行补助。对乡镇(街道)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免疫工作的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服务次数×定额标准”进行补助。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条件

(一)规模养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养殖场取得合法用地手续;3.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4.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5.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资质;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3.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4.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养殖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件 1。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录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实时上传实施养殖场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每年开展 1 次以上(含 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估,同时要自行开展 2 次以上(含 2 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实施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确定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2)、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3),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审核

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结合周期内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 (街道)初审数据进行复核。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

经审核公示无误后,下达资金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支付。

六、监督管理

(一)对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对养殖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 30 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七、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先打后补”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健全工作制度,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规范养殖场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的结算公示等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指导试点场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县财政局做好免疫经费预算安排、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创新工作机制,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过程中,不断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与养殖业支持政策有机结合,探索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成效与奖补政策挂钩。本文件自2025年4月 25日起实施,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24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附件:1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doc

附件2: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附件:2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doc

附件3: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附件:3云和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doc

附件4:云和县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4云和县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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