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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4 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 2)。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云和县人民政府浮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 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 1)。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 1 年。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1).pdf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