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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4 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制定了《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作出《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那云和湖全域旅游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pdf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