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411/2025-3841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文号: | 云卫〔2025〕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7-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根据《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94—2020)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室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浙卫办人口家庭发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地点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均应建立母婴室,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
二、建设标准
按照《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94—2020)执行。
三、管理规范
母婴室应专室专用。配备专人(可兼职)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做好保洁,及时清点补充公用物品,对受损物品进行维修。在母婴室醒目处设置意见箱(簿)、服务电话,接受意见反馈,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经费保障
新增建设的母婴室,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经验收达到四星级标准的,补助一次性建设资金1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补助一次性建设资金1.5万元。同时,对“智慧母婴室”应用平台上的母婴室,经检查达到规范管理标准的给予每年2000元运营补助。
五、其它事项
各母婴室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母婴室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室正常运营。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安排人员,对母婴室的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如发现母婴室未正常运营的,当年度运营经费不予补助。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