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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411/2025-3841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4-25
文号: 云卫〔2025〕2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67-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练林燕  发布时间: 2025-04-25 14: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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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根据《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94—2020)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室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浙卫办人口家庭发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地点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均应建立母婴室,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

二、建设标准

按照《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94—2020)执行。

三、管理规范

母婴室应专室专用。配备专人(可兼职)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做好保洁,及时清点补充公用物品,对受损物品进行维修。在母婴室醒目处设置意见箱(簿)、服务电话,接受意见反馈,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经费保障

新增建设的母婴室,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经验收达到四星级标准的,补助一次性建设资金1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补助一次性建设资金1.5万元。同时,对“智慧母婴室”应用平台上的母婴室,经检查达到规范管理标准的给予每年2000元运营补助。

五、其它事项

各母婴室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母婴室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室正常运营。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安排人员,对母婴室的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如发现母婴室未正常运营的,当年度运营经费不予补助。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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