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833/2025-3839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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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文号: | 云财基〔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云和县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县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是指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村级组织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建成管护和奖补资金使用、核算、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初选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实施过程监督、完工验收和奖补资金拨付报账、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规划、审批、实施监督检查和奖补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监督等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
(六)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
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4.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县财政局可适当安排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管护。
(八)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相关项目建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相关项目建设。
(九)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补助范围应符合相关试点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实施方案中明确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具体支持的内容,经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或者涉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调整比例较高的,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两年内相关试点申报资格。
(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三、资金分配方式和标准
(十一)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分配主要按照乡镇街道行政村数量、人口等相关基础情况以项目数量的形式进行分配。并考虑以下因素,在计划项目数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1.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乡(镇)、街道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发动、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考评情况。
2.乡(镇)、街道财政办的参与情况。包括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初选、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财政办的参与程度和负责任态度。
3.村集体“三资”等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在线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规范程度。
4.其他因素。包括村集体自筹、村民筹资筹劳、公开公示、社会捐助、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规模。因地制宜合理控制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投资规模,具体项目投资规模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上级财政补助,结合本级财力、村级自筹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确定。
(十三)资金筹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由财政补助资金、村级自筹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等组成。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县财政局统筹使用省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村民筹资筹劳等。杜绝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其他补助资金包括除补助资金之外的政府、部门等补助资金。
(十四)补助标准。县财政局专项安排配套资金,村级公益项目每年预算安排额度不低于省级以上资金的2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村级自筹能力等确定,但村级必须有自筹资金配套,且自筹资金中货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补助资金的10%。
(十五)补助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等方式进行。
(十六)补助对象。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与补助对象是村级集体组织。
四、项目储备与立项
(十七)县财政局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确定的前一年向乡(镇)、街道下达申报项目储备计划,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组织村级申报,建立补助项目库。
(十八)补助项目储备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建立下一年的项目库。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1.提出实施方案。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奖补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其它补助资金,若有筹资筹劳的应有人数、姓名和折资金额清单等)及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
2.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施方案应及时向群众公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
3.议事表决。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在会议上应当向与会人员说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项目实施方案等按规定议事表决程序通过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4.乡(镇)、街道审核。由补助项目村将项目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村级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县财政局。
5.项目立项。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文确定。对会审时发现有多部门出资、有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要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对接或再进行重新实地查看确定,使补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用。
6.县财政局按照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工作要求和奖补资金计划,根据会审结果,将立项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7.当年度立项的补助项目,原则上优先从当年度储备的项目库中进行选取。
8.农村综合改革向上争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十九)补助项目村的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二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经审批下达后,项目开工建设前,乡镇街道和项目村须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村要按原申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书。乡(镇)、街道应根据补助项目资金筹集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十一)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实施,要按村级工程项目发包规定程序进行落实有实施资质的单位承建,项目招投标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补助项目辖区的乡(镇)、街道、村监会(监事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原则上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二十三)乡(镇)、街道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补助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补助项目长期发挥作用和效能。
(二十四)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立项后,村级集体组织必须按原申报计划组织实施,如项目地点、内容、标准、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期限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按原程序报批。
(二十五)乡(镇)、街道要加强补助项目信息化管理,将项目有关资料,现场照片等录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六、项目的验收
(二十六)村级集体组织对补助项目的工程负责,对项目完工情况组织竣工验收,出具村级初验报告,乡(镇)、街道对完工奖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下拨奖补资金。
补助项目完工后,先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再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附报村验收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应在 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干部对项目进行完工验收,验收通过的当天出具验收单,不能通过的及时提出问题及整改要求。必要时乡(镇)、街道可向县政府提出申请专家组验收。
(二十七)补助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所有农村综合改革项目都必须通过工程造价审计,同一项目有多部门出资的要合并审计,不得拆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当依据乡(镇)、街道提供的验收单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资金拨付与核算
(二十八)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根据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和云和县项目安排下达文件预上指标。
(二十九)补助资金拨付流程。村集体组织在完成项目验收、审计、资金核算程序后,按规定制作《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料汇编》(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和项目村各一份),同时填写好《云和县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经辖区乡(镇)、街道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另行决定。
(三十)补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额度在 50万元以内的实行一次性拨付,超过50万元按项目进度拨付,拨付进度款不超过将补项目补助资金的60%。
(三十一)补助资金推行乡(镇)、街道报账制。乡(镇)、街道在补助项目的初选申报、项目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所就地就近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乡(镇)、街道财政所人员要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和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要对村集体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及时给予报账拨付资金。
(三十二)补助资金核算按照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与检查
(三十三)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认真指导督促补助项目村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特别是对补助项目的村级自筹资金、村民筹资筹劳等投入计划、实际到位数和财政补助等资金使用及实施方案、管理、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乡(镇)、街道应按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县财政局。
(三十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补助项目村级自筹资金、村民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方案、出资等材料和项目申报、预(决)算审计、验收报告(单)以及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建设前、中、后图片等相关原始材料都要编入项目资料汇编文本中,县、乡(镇)、街道、项目村各级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加强档案管理。
九、附 则
(三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4月22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云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基〔2019〕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云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云财基﹝2025﹞2号:云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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