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3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执行。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野生灌木不列入补偿范围。具体标准:
(一)当季作物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补偿(5 万元/公顷)。
(二)征收林地的杉树、松树、阔叶树种等林木实行包干补偿(2 万元/公顷)。
(三)多年生经济作物亩栽植标准见附件 1,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 2。
(四)规模经营、基地开发的中药材、花卉苗木,基础设施完备连片规模开发经营的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根据苗木规格、品种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迁移补偿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1.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及附着物根据本文件附件3 补偿标准执行。本文件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附属设施及附着物根据云和县发布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2.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和特殊苗木的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征收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业主共同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1.凡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建的。
2.违章建(构)筑物。
3.政府出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
四、本标准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征类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续征类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常见水干果栽植标准
2.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3.地上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和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