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00/2024-38249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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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文号: | 云民政和人社〔2024〕7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云和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特困供养服务能力,创新专业化服务水平,构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精准化服务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合理统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资金,通过“个人出一点、社会筹一点、企业让一点”的形式,购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在照料护理精准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资金来源多元化上取得新突破,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保障和维护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创新照护服务模式。构建标准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照护服务体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护理”,实现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项目清单化、服务内容精细化。
(二)提升机构服务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撬动社会化照护产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提升照料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全县照料服务产业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探索建立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投入的保障体系,设立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慈善项目,对社会化照护对象一定范围内的住院陪护费用进行补助,强化托底保障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对象确定
1.服务对象。社会化照护服务对象为全县在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迁出、死亡、新申请、护理等级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数据,具体服务对象数量、名单、照料护理费用等数据按照当月实际服务人员确定。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照料护理人的、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监护不力的、本人自愿接受第三方照护服务的,直接纳入社会化照护服务范围,原则上半年内不再变更;有照料护理人且特困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第三方照护服务的,由照料护理人继续提供照护服务。
2.承接对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应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服务的主体应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二)服务项目
重点围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陪护、紧急救援、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助洁、助餐、助急、助医、助行、精神慰藉等6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三)服务标准
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照料服务费用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4元、402元、201元、101元,选择社会化照护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可分别按最多1200元、60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享受照护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根据特困人员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根据每人每月实际服务总金额按月支付照护费至第三方服务机构,但超过原照料服务费用标准部分的服务费不再支付。
(四)工作流程
1.名单确定。每月选择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反馈到第三方服务机构。
2.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当月服务对象名单后,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做好相应照料服务台账记录,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服务名单、服务内容、累计服务金额等数据汇总反馈至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3.资金拨付。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在接收到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数据后,经审核数据真实无误的,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于次月10日前将服务费用拨付至第三方服务机构。
4.服务变更。享受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故退出特困供养的,通知服务机构立即终止服务,对于特困人员死亡形成的当月结余的照护服务费,可支付至特困人员亲友、村(社区)等用于丧葬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调整照护服务级别的,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审定后,通知服务机构于次月起调整服务级别。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4年8月-9月)。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召开培训会议。
(二)实施阶段(2024年10月-2025年7月)。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特困供养对象实际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及时报送服务台账资料,逐步完善服务体系。
(三)总结阶段(2025年8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工作经验及成效进行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贯彻落实“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社会救助改革的一个重要创新,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机构的协作配合,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广泛宣传实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优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承担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职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采取随机抽查、每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优化退出机制,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合同办事、出具错误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依法终止合同;对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同时启动接管预案,确保过渡期内救助对象的正当权益不受影响。
(三)强化资金保障。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费及时支付到第三方服务机构账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设立慈善项目,对社会化照护对象一定范围内的住院陪护费用进行补助。
附件1:云和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清单
附件1
云和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服务 频次 | 服务费用 | 备注 |
1 | 助洁 | 理发 | 为服务对象修剪头发,保持头面部干净、美观。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5元 | |
2 | 洗发 | 为服务对象清洁并吹干头发,保持头面部干净、美观。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0元 | ||
3 | 修理胡须 | 为服务对象修理胡须,保持面部干净、舒适。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5元 | ||
4 | 修剪指(趾)甲 | 为服务对象修剪手指(脚趾)甲,保持干净。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5元 | ||
5 | 清洗小件衣服 | 为服务对象清洗单衣(裤)、鞋子等物品,并晾晒。 | 按对象需求 | 每件(双)3元 | ||
6 | 清洗大件衣服 | 为服务对象清洗大件床上用品、棉衣(裤)、毛衣(裤)、羽绒衣(裤)、棉鞋、靴子等物品,并晾晒。 | 按对象需求 | 每件(双、套)6元 | ||
7 | 家居清洁 | 为服务对象清理室内环境,保持地面干净、窗明几净、摆放有序。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5元 | ||
8 | 身体清洁 | 为服务对象洗澡,确保身上无异味。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60元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次100元 | 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次150元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9 | 助餐 | 助餐 | 协助服务对象备餐,指导其不食用过期食品。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20元 | 食材由服务对象自备 |
10 | 助急 | 助急 | 在服务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家中发现用电用火隐患、冬季取暖安全、汛期住房安全等,及时联系监护人、亲属及专业救援机构,同时报告当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 按对象需求 | 免费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服务 频次 | 服务费用 | 备注 |
11 | 助医 | 健康检测 | 服务机构自备测量仪器,测量服务对象血压、脉搏、体温、心率等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提醒服务对象就医。 | 每月至少2次 | 每次5元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每月至少3次 | 基本、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月至少4次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12 | 陪同就医 | 陪同挂号、看病,协助办理就医手续。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20元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次40元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次60元 | 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每次80元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13 | 住院陪护 | 在服务对象住院期间24小时在院陪护,全方位医疗护理、生活照料。 | 按对象需求 | 每日200元 | 经医院、服务机构、民政部门三方评定,认为确有住院需求,对象无法自理的。 | |
14 | 助行 | 代购日常用品 | 根据服务对象提供的购物清单,代购基本生活用品。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0元 | 街道在册服务对象 |
每次20元 | 乡镇在册服务对象 | |||||
15 | 代领(寄)物品 | 代领(寄)快递、书信、包裹等。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0元 | 街道在册服务对象 | |
每次20元 | 乡镇在册服务对象 | |||||
16 | 线下代办服务 | 提供本县域内线下代办保险、证件等服务。 | 按对象需求 | 每次10元 | 街道在册服务对象 | |
每次20元 | 乡镇在册服务对象 | |||||
17 | 线上代办服务 | 提供线上代办服务。 | 按对象需求 | 免费 | ||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服务 频次 | 服务费用 | 备注 |
18 | 精神慰藉 | 生日祝福 | 服务对象生日当天送上生日祝福和4寸生日蛋糕(或其他同价值物品),并陪同过生日。 | 每年1次 | 每次100元 | 包含蛋糕购买费用 |
19 | 暖心交流 | 和服务对象聊天,疏导服务对象心理,提供情绪价值,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当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 按对象需求 | 免费 | ||
20 | 节日祝福 | 在端午节(粽子)、中秋节(月饼)、冬至(水饺)、元旦(汤圆)、春节(其他)等节日,送上节日祝贺和节日特色食品(或其他同等价值物品),并陪同过节。 | 每节日1次 | 每次70元 | ||
21 | 娱乐活动 | 组织歌舞、戏曲等节目,并开展送戏下乡活动。 | 按对象需求 | 每人每次50元 | 以观看的服务对象数量总和收费。 | |
说明:本清单所列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更新,更新内容自更新后次月起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