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00/2025-38233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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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云和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特困供养服务能力,创新专业化服务水平,构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精准化服务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助〔2024〕123号)文件精神,合理统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资金,通过“个人出一点、社会筹一点、企业让一点”的形式,购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在照料护理精准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资金来源多元化上取得新突破,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一是创新照护服务模式。构建标准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照护服务体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护理”,实现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项目清单化、服务内容精细化。二是提升机构服务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撬动社会化照护产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提升照料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全县照料服务产业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探索建立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投入的保障体系,设立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慈善项目,对社会化照护对象一定范围内的住院陪护费用进行补助,强化托底保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是对象确定。1.服务对象。社会化照护服务对象为全县在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迁出、死亡、新申请、护理等级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数据,具体服务对象数量、名单、照料护理费用等数据按照当月实际服务人员确定。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照料护理人的、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监护不力的、本人自愿接受第三方照护服务的,直接纳入社会化照护服务范围,原则上半年内不再变更;有照料护理人且特困人员本人不愿意接受第三方照护服务的,由照料护理人继续提供照护服务。2.承接对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应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服务的主体应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二)服务项目。重点围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陪护、紧急救援、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助洁、助餐、助急、助医、助行、精神慰藉等6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三是服务标准。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照料服务费用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4元、402元、201元、101元,选择社会化照护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可分别按最多1200元、60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享受照护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根据特困人员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根据每人每月实际服务总金额按月支付照护费至第三方服务机构,但超过原照料服务费用标准部分的服务费不再支付。四是工作流程。1.名单确定。每月选择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反馈到第三方服务机构。2.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当月服务对象名单后,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做好相应照料服务台账记录,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服务名单、服务内容、累计服务金额等数据汇总反馈至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3.资金拨付。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在接收到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数据后,经审核数据真实无误的,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服务费用拨付至第三方服务机构。4.服务变更。享受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故退出特困供养的,通知服务机构立即终止服务,对于特困人员死亡形成的当月结余的照护服务费,可支付至特困人员亲友、村(社区)等用于丧葬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调整照护服务级别的,由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审定后,通知服务机构于次月起调整服务级别。
(三)实施步骤。一是启动阶段(2024年8月-10月)。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召开培训会议。二是实施阶段(2024年11月-2025年6月)。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特困供养对象实际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及时报送服务台账资料,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三是总结阶段(2025年7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工作经验及成效进行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省民政厅。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云和县在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护理人(机构)。
四、关键词解释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照料护理费用。
五、注意事项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云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雷夏荷
联系方式:0578-512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