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干部内部管理,增强干部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工作纪律制度》、《日常考勤制度》、《值班制度》、《请、销、休假制度》、《加班审批制度》等制度。
一、工作纪律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度。机关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必须给群众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做到语言文明、规范,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必备材料等,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够办理的应及时受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严格推行“五禁二不准”制度。“五禁二不准”即: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办事不公,严禁态度冷漠,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在工作日中餐和值班日饮酒;不准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手机游戏、观看影视节目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日常考勤制度
第四条 街道全体干部工作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实行每日签到。街道干部每个工作日上午8:30前到一楼门厅签到,不得补签、代签。如发现代签,代签人及被代签人均按缺勤处理,签到册在每天上午8:30由街道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收好保管。如遇开会、公事、出差及下村,必须在8:30前电话告知党政办或让同科室人员提前在备注栏注明。逾时未签亦未电话联系或未备注的,视缺勤处理。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不定时督查迟到早退情况,对于被查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没有遵守纪律的干部,街道纪工委一对一约谈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对于屡教不改多次违纪的干部,岗位赋分扣除相应分数,缺勤抵扣年休假,被市、县查处曝光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值班制度
第八条 实行领导带班制。带班领导是当日值班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值班值守、重要时段的工作巡查(如控违、防火防汛防疫等)、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如发现带班领导值班散漫,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街道党工委将对相应带班领导进行约谈。
第九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值班责任时间为当日8:30至次日8:30。非重要时段,每班晚间值班人员在街道值守至22:00。
第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准时到岗、全时履责”的原则,当日值班组成员应准时到岗进行交接班,不得迟到;接班人员没到岗,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不得空岗;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准脱岗、离岗、空岗;不得擅自“调班”,“调班”双方干部必须提前向各自带班领导做好报备,经各自带班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保持通讯畅通。严禁占用值班电话闲聊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值班人员要加强通讯工具管理,保持值班电话、个人手机的畅通,确保在遇到重大险情、突发事件发生时,确保能随时能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加强与带班领导联系和沟通。值班组长要主动与带班领导进行联络,遇事要及时汇报,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第十三条 做好值班记录及处置工作。值班组长要认真填写好值班日志,将当班接收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名后移交。对接收的各类事项,要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指示意见,迅速做好传达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对突发重大事件或安全事故,带班领导要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值班组长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确保应急预案能在第一时间启动。严格遵守“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规定,事前、事中、事后,值班组长应主动会同街道党政办按规定向县“两办”值班室、县应急办上报,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可先报初步情况,再跟进续报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值班岗位实行督查抽查制,由街道纪工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值班期间被上级督查或街道抽查到脱岗、手机不通的,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处理。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延误突发事件处置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者,按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取消其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或纪律、行政处分。
四、请、销、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干部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备查。请假条由请假人向党政办领取,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1)班子成员请假按县管领导干部有关规定执行;(2)一般干部(中层)请假半天的报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同意,请假一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3)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主任批准;(4)请假超过三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街道主任审核后,报党工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培训请销假,严格按照请假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丧假。
第二十条 同一办公室人员不得同时请假,日常办公原则要求至少保持1/2以上干部在岗,各办公室做好统筹。如遇特殊情况,一办公室有多人请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办理程序:本人口头提出请假要求→填写请假单(因病请假一个星期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证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报请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的,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和办事处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如有长期病假或特殊情况经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给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请、销、休假具体由党政办负责落实,备案留存。
五、加班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适用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填写要求:
1.加班审批统一通过浙政钉发起申请,须事前填报加班审批(当天加班当天填报,不得逾期),并写明加班事由,事由尽量填写详细。
2.干部通过浙政钉—工作台—宜搭—应用中心—元和街道夜餐补贴审批内发起加班审批申请,坚持“谁让加班谁审批”的原则,最下方审批人选择该加班事由的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成员申请加班审批人,办事处的给街道主任,党工委的给党工委书记审批;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加班为相互审批。
3.负责统计夜餐补贴的干部从浙政钉系统拉出整体加班电子汇总表,整理好后进行一审,对不符合逻辑的加班条目进行删除,审核无误后再交给街道财政办进行二审,审核无误后由负责统计夜餐补贴的干部将加班电子汇总表发到街道工作群让干部自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纸质加班审批单由各位干部自行打印,加班人及审批领导签字后,交至党政办存档。
4.加班日期必须为正常上班时间以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晚上、周末及节假日),包括日常值班、上级通知正常上班等,上班日最多只能填报1次餐补,即1次4小时加班,周末及节假日最多填报2次餐补,即2次4小时,最多8小时。
5.值班换班的,须向值班领导报备,由换班人员填报加班审批并写明与谁换班。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以及请假期间回来加班的。
2.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3.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4.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5.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六、督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街道工作纪律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纪工委书记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街道纪工委成员和党政办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街道工作纪律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将不定期地对街道全体干部的日常考勤、值班、参会、请销休假情况进行督查,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严格街道干部上下班纪律、值班纪律、会风会纪和请销休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督查通报措施。督查情况每月一汇总,发现存在以下八种情况的,将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于次月的全体干部会议上进行通报:
1.当月日常考勤缺勤、迟到、早退累计2次以上(含2次)的;
2.当月被发现存在虚报、谎报加班审批单的;
3.当月值班缺值一次(含1次)以上的;
4.当月缺席街道组织相关会议2次(含2次)以上的;
5.当月未办理请休假旷工1日(含1日)以上的;
6.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视频影片、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1次以上的;
7.因个人工作不到位,影响街道工作整体推进等情形的;
8.其它违纪情形的。
个人在一个月度内因上述多项原因被通报的,按累计次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督查结果运用。督查结果与考核评优评先直接相挂钩,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被街道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第一次通报的干部给予谈话提醒。
2.被县级以上督查通报的:被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影响街道年底考核分值的,所涉及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3.党政办将每月督查通报情况汇总公示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编外人员及派驻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4年9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