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少梅户: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5)A〔2024〕-0013)审批同意,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云和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云土征〔2025〕26号),你户坐落在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长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属于此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因你户未在签约期限内与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向本机关提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补偿方式。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送达给你,同时在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请你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郑霖波,联系电话15215759202)。如逾期不作选择的,本机关将确定一种补偿方式并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你户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祝少梅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祝少梅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长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合法土地面积130.9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
因被补偿人原因无法对房屋面积及装饰装修进行现场测绘,通过查阅资料及现场查勘等方式,认定:①被补偿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92.70平方米,土地合法面积130.90平方米。②超过批准的建设面积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该部分不予补偿。
因被补偿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本方案不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待腾空后另行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款项结算如下:
1.房屋补偿款:392.7*5258=2064817元
2.房屋层数奖励:392.7*5258*5%=103241元
3.货币补偿奖:(2064817+103241)*10%=216806元
4.搬迁补助费:392.7*11=4320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392.7*11*6=25918元
1-5项合计:2415102元
6.签约奖:未在规定期限签约不予奖励
7.腾空奖:未在规定期限腾空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案:
被补偿人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为412.3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392.70平方米,奖励面积19.64平方米),安置地点为云和县霞晓桥安置区5幢1单元201室(面积100.34平方米)、5幢1单元301室(面积100.34平方米)、5幢1单元401室(面积100.34平方米)、10幢1单元201室(面积91.59平方米),四套房屋面积合计392.61平方米。
房屋征收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392.7*5258=2064817元
2.房屋层数奖励:392.7*5258*5%=103241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392.7*11*6=25918元
4.搬迁补助费:392.7*11*2=8639元
1-4项合计:2202615元
5.签约奖:未在规定期限签约不予奖励
6.腾空奖:未在规定期限腾空不予奖励
安置房结算:
1.在应安置面积412.34平方米以内按照安置房价格予以结算:392.61*4225=1658777元;以上安置房出让基准价为4225元(未计算层次差价)。
2.5幢1单元201室配备一间面积为13.68平方米的柴间、5幢1单元301室配备一间面积为13.22平方米的柴间、5幢1单元401室配备一间面积为12.95平方米的柴间、10幢1单元201室配备一间面积为14.91平方米的柴间,按照结算价格的80%进行购买:(13.68+13.22+12.95+14.91)*2500*0.8=109520元。
以上安置房结算价格合计1768297元,被补偿人房屋征收补偿款抵扣后可结算434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