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00/2025-00314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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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
文号: | 云民政和人社〔2025〕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 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 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 。(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9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3)。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九、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112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10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60元。
十、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87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860元。
十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30日期间的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云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云和县财政局、云和县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云退役军人局〔2024〕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云和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xls
附件4:云和县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docx
云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云和县财政局
2025年 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