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5-00043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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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文号: | 云政办发〔202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1-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县经商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3.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4.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八)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要求。
(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二、投资项目管理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暂无相关规划依据的项目和涉及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环保邻避等社会比较关注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前还应报县政府组织决策。
(十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项目投资额、难易程度、实施形式,按以下程序管理:
1.项目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或直接工程投资在2000万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直接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下且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带设计方案和概算)。
3.直接工程投资在1000万上、3000万以下且方案简单、技术成熟,项目业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请县发改局同意后,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带设计方案和概算)。
4.直接工程投资在50万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简单维修改造类项目,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核定概算后编制施工图及预算直接组织实施,工程预算2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审核结果上传云和县财政评审管理系统。
5.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
7.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作为项目业主开展相关前期的依据。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按权限分为国家审批、省级审批、设区市审批、县级审批。应由国家审批、省级审批、设区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依程序转报。
(十四)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提高决策水平、建设效率和综合效益。
(十五)县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咨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十六)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出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十七)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十八)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或县财政局委托政府性项目预算审核机构或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00万以上;
3.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二十)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二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二十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投资计划管理
(二十四)各乡镇(街道)、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并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草案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十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形象进度;
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二十六)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明确来源。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改局征求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四、建设管理
(二十九)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代理建设具体实施程序另行制定。
(三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三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审核。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范围内,超过项目概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三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依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设计后项目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的,项目概算应报县发改局重新审批,项目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未批先招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县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不予追加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不予追加建设资金。
(三十四)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三十五)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十六)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统计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必需每月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三十八)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十九)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批准后向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代管单位实施的资产移交等事宜以《代建合同》约定为准。
(四十)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四十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
五、法律责任
(四十二)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对应行政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3.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4.未按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资料、档案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三)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四)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1.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违法行为。
(四十五)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十六)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四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3月4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3月3日期间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