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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公安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总字第231号建议的答复(C)
索引号:002654606/2025-00014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5-01-02 15: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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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芳、李伟东、郭跃东、周慧仙、项光荣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总字第231号代表建议《关于落实社区与公安户籍信息数据共享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口信息事关当事人隐私,也关系到国家居民信息安全,对数据共享问题,政府部门高度重视。2021年7月24日,公安部专门印发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现有共享服务方式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也有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向单位或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人口信息;公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申请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信息;户口挂靠在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口的,只能查询本人信息。

当前,对于政府部门需要共享人口数据,都已经按前述规定,向大数据部门提出,以具体的应用场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现有共享服务方式实现。

鉴于前述规定,你们所提出的公安或辖区派出所每年年终向社区提供辖区户籍人口信息的建议,目前仍无法直接实现。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毛作其,联系电话:13754240069,650069)

云和县公安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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