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的规定,现将我局行政裁决办事事项进行公告。
一、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办事事项清单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云和县浮云街道浮云路8号 | |||
办理方式 | 申请人向办理机关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办理期限 | 60日 | 联系电话 | 0578-5526036 |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丽政发〔2017〕53号)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申请条件 |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3.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 4.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2份) 2.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必要,1份)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1份)。 4.专利权有效证明(必要,1份) 5.其他证据材料(必要,1份) | |||
(二)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科 | 决定机关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云和县浮云街道浮云路8号 | |||
办理方式 | 申请人向办理机关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办理期限 | 60日 | 联系电话 | 0578-5526365 |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三条: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 |||
申请条件 | 1.存在企业名称争议的事实,且申请人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5.其他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1份)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1份)。 4.证据材料(必要,1份) | |||
(三)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承办机构 | 质量技术综合监督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云和县浮云街道浮云路8号 | |||
办理方式 | 申请人向办理机关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办理期限 | 60日 | 联系电话 | 0578-5526611 |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易双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产生计量纠纷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 | |||
申请条件 | 1.存在计量纠纷的事实,且申请人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5.其他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1份)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1份)。 4.证据材料(必要,1份) |
二、行政裁决流程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流程图
(备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裁决的程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裁决申请书样式
详见附件。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