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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200/2024-371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9-18
《云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吴晨露  发布时间: 2024-09-18 08:41:16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4/9/14/art_1229426527_2529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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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丽人社〔2023〕74号)。

《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2023〕11号)。

二、政策要点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

经认定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创业人员

2.贴息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且正常经营;

(2)贷款本金或利息未发生逾期。

3.贴息标准

(1)重点人群在2022年2月10日之后创业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不超过80万元贷款的贴息;在2022年2月10日之前创业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贷款的贴息。普通城乡劳动者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贷款的贴息。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项目正常经营佐证材料核定。

(2)2021年5月30日之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2021年5月30日之后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200BP),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3)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和农民工

2.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且正常经营;

(2)农民工实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6月15日(含)以后;

(3)重点人群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农民工正常经营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2022年2月10日之前创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022年2月10日(含)以后创业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注册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5日(含)以后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分阶段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3.补贴标准

(1)2020年6月15日以前注册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按5000元标准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按3000元补贴。

(2)2020年6月15日(含)之后注册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

在本县创业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带动1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

在本县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1)入驻经认定的县级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2)未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3)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县域内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2.补贴条件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且正常经营

3.补贴标准

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

(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就业参保时间在2022年6月之前的,必须符合毕业2年内在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就业参保时间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之间的,必须符合毕业2年内在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就业参保时间在2023年2月(含)之后,必须符合毕业5年内在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在参保期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本县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县内小微企业

2.补贴条件

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在我县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且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见习基地

2.补贴条件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对象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

3.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综合商业保险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工伤保险按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申报对象

县域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

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

3.补贴标准

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四)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3.补贴标准

(1)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按在岗期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保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2)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协议,岗位补贴标准按上岗期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政策意见》的适用对象

经认定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创业人员、重点人群、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县域内的养老或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小微企业、见习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单位。

四、《政策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本细则中创业人员需在本县初次且全职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5年内且正常经营;重点人群若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相关创业政策。

(二)本细则中重点人群相关证明材料为: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10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四)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五)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六)创业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的,视为不具备享受补贴条件。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的,自建立劳动关系或录用之日(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起自动终止资格。

(七)学历证明材料为: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吸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吸纳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吸纳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促进就业政策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先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五、《政策意见》的关键词解释

(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统称重点人群。

(二)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养老企业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消费者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2023年9月之前,现代农业企业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在农业农村领域依法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流通、服务等业务的企业2023年9月(含)之后现代农业企业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丽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六)农民工自主创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用人单位累计提供12个月以上(以工伤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为准)劳动的农村居民(以户籍地为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初次创业的人员。

(七)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或领取工商营业证明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六、政策咨询通道

解读机关:云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林显玲、陈美仙

联系方式:0578-5521189、0578-552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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