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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002655668/2024-36780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4-08-08 1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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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矿山事故分级 2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

2.2 重大矿山事故 3

2.3 较大矿山事故 3

2.4 一般矿山事故 3

3.风险分析 3

4. 应急组织体系 4

4.1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4

4.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4.3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5

4.4 现场指挥部 8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11

4.6 矿山企业(单位) 11

5. 预防与预警 11

5.1 预防机制 11

5.2 预警行动 12

5.3 预警发布 12

5.4 预警解除 13

6. 应急处置 13

6.1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13

6.2 应急响应 14

6.3 现场处置 18

6.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9

6.5 信息发布 19

6.6 响应终止 20

7. 后期处置 21

7.1 善后处理 21

7.2 调查评估 21

7.3 责任追究 21

8. 保障措施 22

8.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22

8.2 技术保障 22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22

8.4 资金保障 22

8.5 交通运输保障 22

8.6 社会动员保障 23

9. 预案管理 23

9.1 预案修订 23

9.2 宣传培训 24

9.3 应急演练 24

9.4 预案解释 24

9.5 预案实施 2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

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丽水市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周边县(市、区)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矿山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一般等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

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县人民政府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风险分析

依据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结果,地下矿山的采区、井巷所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别有:透水、冒顶片帮、坍塌、放炮、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淹溺、火灾及其他伤害等;露天采石、采砂矿(场)所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别有:火药爆炸、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及其他伤害等。要求所有的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落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

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

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

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云和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的,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分两个档次,死亡(含失踪,下同)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的,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云和时,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县应

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和贯

彻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

员及相关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县经商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本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定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不含井下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13)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国网云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16)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7)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属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矿

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

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安委办牵头,组建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云和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供应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其他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经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10)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事发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主体,应根据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协助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矿山企业(单位)

矿山企业(单位)是本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县政府制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依法依规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

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

分析,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5.2 预警行动

县本级负有矿山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灾害性事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3 预警发布

县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矿山事故

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

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

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

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

照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

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县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

故情况。

一旦发生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力争30分钟内)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

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终报事故处置情况。

6.2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

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

大)四个级别。

6.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视情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指导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

(3)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事故应急处置;

(5)密切关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展,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向县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云和部队、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5)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

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

(2)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县政府按照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

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

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Ⅱ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2)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国家、省、市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并进行情况沟通,对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现场处置

6.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6.3.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6.3.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6.3.4 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6.3.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3.6特殊险情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3.8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6.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

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事故区域实施

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地下矿山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6.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矿山事故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在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县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6.5.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6.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6.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

6.6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

原则,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县本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7.2 调查评估

一般矿山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要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3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

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追究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单位)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8.2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

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要加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8.4 资金保障

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由县财政局会商市财政局分级负担。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县本级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提供帮助。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

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

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

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

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9.3 应急演练

县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矿山企业

(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和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云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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