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厦河二区13栋3号
法定代表人:祝苏勇
被投诉人一: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和县新建南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梅宇
被投诉人二:云和县实验幼儿园
住所地:云和县梨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 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听取了答辩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丽水市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我方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节第4条中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事实依据:我方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节第4条中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答复招标文件不作调整,质疑不予采纳。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针对回复文件第1条: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压缩机同一品牌代表整机先进性,由于工业化较早,行业里面多联机销量最大,技术经验最为先进的压缩机品牌有大金、三菱电机、日立。大金、三菱电机、日立压缩机均单独设厂,面向所有整机制造商提供设备供应服务,格力美的大冷量压缩机只供自己品牌使用,行业应用时间短,且格力品牌大冷量多联机多采用三菱压缩机,而非格力压缩机。在空调市场中,有不少空调的主机和压缩机不是同一品牌,但也可满足采购需求,代理机构回复内容缺少事实依据。针对回复文件第2-3条:代理机构明确承认满足此招标条款的国产品牌不满足三家。排除绝大多数国产品牌意图明显,背离了公开招标初衷,涉嫌违法。这样的条款设置明显限制许多空调品牌供应商的参与,具有排他性,存在歧视和差别对待主机和压缩机不是同一品牌的空调厂家供应商。且该项目一方面面对小型、微型企业应标有价格扣除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又利用压缩机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限制,招标文件设置前后矛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请求更改或删除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作为加分项条款。
被投诉人实验幼儿园答辩称:
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事项通过质疑已做出明确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次招标的资格要求及采购需求设置并没有限制任何空调品牌(包括国产或合资品牌),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存在排他性及存在歧视和差别对待空调厂家;针对小微企业,在P53页“三 评审内容及标准,3.3.1 价格扣除: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明确说明了按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压缩机的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空调的性能和质量,贯穿空调的整个生命周期,两者为同品牌作为加分项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令中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完全是站在自身的不合理诉求上提出的,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不合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求不予受理。
被投诉人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
本项目于2024年6月6日举行了论证会议,论证会由3位专家及暖通设计单位人员组成,经论证小组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详见附件1)。2024年6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2024年6月12日在政采云系统中收到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在2024年6月19日对质疑事项在系统中作出回复并公示(详见质疑答复函)。1.在招标公告中“潜在供应商只要满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第二章采购需求已明确:“一、产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产品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生产或组装”。只要满足上述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及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2.投诉事项“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本条仅作为加分项并非为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件,不仅没有限制任何品牌参与投标且对招标结果无法产生任何决定性影响。3.设置该项加分项是为了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障产品性能稳定性、兼容性,降低故障风险、提高售后质量,投标产品有个稳定的性能直接关系到对招标人后续实际使用需要的考虑,环环相扣。多联机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尤其是质保期满后,一旦发生问题,至少不会存在品牌间的推诿扯皮问题,更能有效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多联机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更符合市场需求,目前大部分主流品牌都有或已在生产相关设备。最后,我单位认为在设置加分项时如果要保障所有产品无差别包含在内,则指标设置失去意义,背离公开招标初衷。4.设置该加分项与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政策支持两者并不矛盾,是投诉人的错误理解。综合上述材料及招标人的答复结果,设置该加分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的情形,不存在投诉人所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我公司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于2024年6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12日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节第4条中关于“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就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 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受理,本项目尚未开标。
本机关认为:
压缩机的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空调的性能和质量,并且贯穿空调整个生命周期,具备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的压缩机生产企业更能带来全方位的售后服务保障,采购人以“投标人所投多联机产品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得2分,不同品牌得1分”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并无不妥。同时,本机关认为将该评分项作为“售后服务”的评审因素比作为“产品性能”的评审因素更为合适,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单“产品性能”与“售后服务”两个评审因素均为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的两个子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