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丽水市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传浩
被投诉人一:云和县实验幼儿园
住所地:云和县梨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被投诉人二: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和县新建南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梅宇
投诉人丽水市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 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听取了答辩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丽水市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权威部门颁发的多联机中央空调系统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的数量15个及以上得5分,14-8个的得3分,1-8个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合格证书扫描件及第三方网上查询页面打印页,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均不得分;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简称“在役证书”)是指针对某个机械设备的在役检查结果而颁发的合格证书,它主要目的是能够证明该设备是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正常工作的,在役证书是由专业机构或者资质合格的个人颁发的。多联机组的节能性并非只有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数量才能体现,该类证书为第三方出具,且此项证书在数量上的要求已不仅仅是为了证明产品节能的作用,更多是为了限制其他品牌参与设置的。多联机系列繁多,在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数量上进行限制,并不能保证所投多联机组的节能性。有体现空调节能性的相关证书有很多,例(绿色建筑节能推荐产品证书、中国制冷空调行业CRAA产品认证证书等更权威性的证书以保证投标投标品牌多联机组的节能性),该项选用的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数量要求15个以上,且最高分值达5分,招标文件53页(产品性能对于投标产品多联机能效等级为1级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数据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这里对于空调节能性做出要求,中国能效标识网是国内最权威评定机构,分值差距也就2分。一个指针对某个机械设备的在役检查结果而颁发的合格证书分值5分,建议修改删除。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综上请求删除该条技术评分。
被投诉人实验幼儿园答辩称:
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事项通过质疑已做出明确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与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一样,都是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应的产品质量规范出具的证书,并非投诉人没有事实依据的陈述是个人颁发的证书。
本次招标的资格要求及采购需求设置并没有限制任何空调品牌(包括国产或合资品牌),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不合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求不予受理。
被投诉人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
本项目于2024年6月6日举行了论证会议,论证会由3位专家及暖通设计单位人员组成,经论证小组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详见附件)。2024年6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2024年6月12日收到丽水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纸质质疑函,在2024年6月19日对质疑事项作出回复(顺丰快递邮寄)。(详见质疑答复函)。1.在招标公告中“潜在供应商只要满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第二章采购需求已明确:“一、产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产品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生产或组装”。只要满足上述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2.投诉事项“根据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权威部门颁发的多联机中央空调系统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的数量15个及以上得5分,14-8个的得3分,1-8个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提供合格证书扫描件及第三方网上查询页面打印页,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均不得分;”,本条仅作为加分项并非为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件,不仅没有限制任何品牌参与投标且对招标结果无法产生任何决定性影响。经查询市场上的主流品牌:海尔(30个)、美的(27个)、海信日立(22个)、奥克斯(21个)、大金(15个)。
3.空调本来就是政府强制要求采购节能产品,对节能性有特别高要求,设置该加分项是合情合理。设置该加分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标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产品质量和技术力量,也是为了在众多产品中择优选取出最合适的产品。我公司认为在设置加分项时如果要保障所有产品无差别包含在内,则指标设置失去意义,背离公开招标初衷。4.投诉人诉求是将得满分(5分)的数量调低,说明投诉人对该条款也是认可的,调低数量只为了满足其所投品牌能拿满分的需求,这更是一种为特定企业设置保障条款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评分标准制定时公平公正的原则。5.在投诉书中的授权代表人姚名芳,是另一家质疑公司丽水贝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我公司可以认为这纯属是恶意投诉行为。综合上述材料及招标人的答复结果,设置该加分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的情形,不存在投诉人所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我公司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于2024年6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12日投诉人丽水市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节第4条中关于“根据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权威部门颁发的多联机中央空调系统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的数量15个及以上得5分,14-8个的得3分,1-8个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合格证书扫描件及第三方网上查询页面打印页,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均不得分”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其他品牌参与设置的,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就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投诉人丽水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补正后,于2024年 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受理,本项目尚未开标。
本机关认为:
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书,是第三方机构对中央空调系统节能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后,确认“其在役运行性能及质量检验均符合《产品质量鉴定检查实施规则》及相关节能减排的规定,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减排性,是其性能优秀性的衡量标准之一,良好的节能减排性体现了中央空调稳定性和安全性,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与项目的实际紧密关联。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丽水市浩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云和县白水区块配套幼儿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亿云采2024-048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