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833/2024-36823 | 主题分类: | 财政,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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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关于规范云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1997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2010年,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为规范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根据历史缘由和国家现行制度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二、本《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四)《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丽财综〔2024〕102号)。
三、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十条,共包含以下十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配套费性质已转变为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对象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1. 征收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2. 征收方式。在征收计算方式上,我县征收面积计算方式较以往有较大区别,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以往我县免征园区工业用地项目。根据《通知》规定,今后享受减免政策的仅限于《通知》附件中规定的9类。
3. 征收标准。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非单一用途项目,地上建筑物明确作为住宅部分的按住宅标准征收,其他部分均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物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其他部分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四)减免政策和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部门统一优化办理流程和减免申报样表,加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以及减免认定信息的共享,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五)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现行制度,规范表述。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票据管理。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七)资金用途。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变,根据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科目》等现行有关规定规范相应表述。
(八)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九)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规定。本通知自2024年8月16日起实施,2024年6月12日至本通知发文日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参照本通知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我县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云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本《通知》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省级文件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划转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二)注意区分单一用途项目及非单一用途项目,二者征收计算方式不同。且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六、本《通知》的关键词解释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三)政府性基金: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云和县财政局、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赵丽俐、杨琳
咨询电话:0578-5129705、 0578-552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