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68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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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一、 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政策出台的文件依据
“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而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培育工作则是“四上”企业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我县需对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鼓励政策进行修订,提高奖励额度,鼓励引导更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该文件依据《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3〕356号)等制定。
二、 政策的主要内容
《云和县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包括四个方面的奖励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当年新增月度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按照其企业行业分类(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上规上限时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给予不同档次的专项资金奖励。对首次年度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二)鼓励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次年起营收增加较快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按其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增速进行分档,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限上批零住餐按全年(1-12月)销售额增速进行分档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进行辅业分离后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实现上规上限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纳统的,在享受原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给予系统建设奖励。
三、 奖补适用对象及流程
(一)适用对象
云和县域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
(二)兑现流程
1.县发改局每年3月下发文件,组织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2.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县发改局。
3.县发改局召集县直部门联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4.审核结果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三)不符合资金奖补条件的情形
1.申请奖励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增速为负的。
2.奖励对应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因食品安全事故、商业贿赂、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3.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新旧政策差异
(一)服务业企业(个体)上规上限
从原有政策上规上限奖励条款不区分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企业改为将服务业企业上规和批零住餐企业上限的奖励条款做出区分,并新增按上规上限时间进行奖励分档的内容。
1. 原有政策内容:
(1)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月度新增,并按时开展统计上报且营业收入较申报基数保持正增长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年度新增,并开展统计上报一年以上且营业收入较申报基数保持正增长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3)年度、月度新增的规上限上企业(个体)当年不再享受提档升级奖励。
(4)原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和其他原“四上企业”因行业变更转为服务业单位的,不享受上规上限奖励。
2. 现行政策内容:
(1) 服务业企业上规。月度上规服务业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在当年6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当年9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并实现上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年度上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上限纳统。
① 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在3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② 对年度上限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给予8万元奖励。
③ 对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在3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9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限纳统的,给予6万元奖励。
④ 对年度上限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给予5万元奖励。
(二) 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将原有政策的奖励额度上限提高,从原有的2-6万元提高到3-10万元;调整了奖励分档规则,从原有的按全年营收总额、营收增速分档调整为按1-11月营收营收总额、营收增速分档。
1. 原有政策内容:
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从第二年起,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给予对应基础奖励,超出15%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营业收入增速最高按100%计算。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2. 现行政策内容:
上规纳统次年起,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含)以上: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当年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做大做强
对奖励条款进行调整,将奖励额度从2-6万元提升至3-10万元。
1. 原有政策内容:
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限上服务业企业,从第二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含),15%以下的企业(个体)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行业给予对应基础奖励,超出15%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营业收入增速最高按100%计算。
(1) 批发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2) 零售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600元。
(3) 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2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基础奖励4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基础奖励6万元,超出15%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300元。
2. 现行政策内容:
(1) 限上批发业企业上限后次年起年销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2) 限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含个体)次年起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5%(含)、25%(含)、50%(含)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奖励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对辅业分离后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实现上规上限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政策内容。
(五)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做大做强
对奖励资金额度进行了调整,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1. 原有政策内容: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达到统计规上限上入库标准,并纳入统计的,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 现行政策内容: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纳统的,在享受原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给予系统建设奖励20万元。
五、 关键词解释
(一) 批零住餐企业:指行业分别归属于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
(二) 规上企业:统计术语,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以年产量或营收额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的都制订了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 企业“上规”:即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被纳入国家统计局定期统计报表的范围。
(四) 限上企业:统计术语,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产业单位及个体户,一般以年产量或营收额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的都制订了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限额以上企业。
(五) 企业“上限”:即为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零住餐企业,被纳入国家统计局定期统计报表的范围。
(六) 主辅分离: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运输、安装、包装、营销等非核心辅助性的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的做法及模式。
六、 注意事项
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与其他文件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意见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75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参照执行。
七、 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洋,咨询电话0578-55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