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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你领了吗?
索引号:002654200/2024-36711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4-07-30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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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高温来袭。为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1.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2.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3.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1.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2.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3.室外作业。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4.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辛勤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之一,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高温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将会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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