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一轮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现将《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顺利实施、计划目标如期完成和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绩效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竞争性申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3号)的精神和《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是指纳入省级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具体按《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实施。
第四条 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项目审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上报、资金拨付、项目督查、绩效评价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信息报送、台账和档案管理负责,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对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执行,支出按性质列相应支出功能科目。
第六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补助类项目可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将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下拨到相应的项目责任单位。
第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定期向云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资金计划,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责任单位的经常性费用、各种津贴、奖金和福利性质补助,不得用于项目资本金以及其他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5年)》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经县财政局初审,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形成,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备案,最终项目实施计划由县财政局发文下达。单个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报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实行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公告公示制,具体项目细化必须在云和县政府网公示,有特殊公示规定的项目按规定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并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属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应按相应规定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督查。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的督促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与投资规模、公告公示情况、项目推进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已报省财政厅备案的《云和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省财政厅要求报批调整。
单个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经发文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原因和变更内容,经项目责任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文调整。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收集、整理、保管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档案,严格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和项目档案,并将各类项目档案报送1份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科学制订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总结和项目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每年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每年要对负责的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并配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拨付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
1.未列入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有效凭证的;
3.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4.不按规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
5.与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相符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