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00265430754200/2024-3641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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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 号)、《云和县工业园区企业不动产转让监管制度》(云政办发〔2016〕63 号)修改了《云和县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对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云和经开区:对转让方原入园协议亩均税收履约情况、受让方产业准入、资格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审查意见后办理转让手续:
对转让方入园时签订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义务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转让方在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时未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亩均税收要求的,应当依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工业园区企业不动产转让监管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63号)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并将违约责任追究结果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政策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市场交易、司法处置、政府收购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第四条 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等一并转让。
第五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自然人,且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和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和经开区)申请审核。
四、适用对象
本县内涉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
六、关键词解释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市场交易、司法处置、政府收购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亩均税收: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项目总用地面积。
七、新旧政策差异
修订前:云和经开区:对转让方原入园协议履约情况、受让方产业准入、资格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审查意见后办理转让手续:
1.对转让方入园时签订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各种义务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工作。转让方在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时未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要求的,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违约责任后办理转让手续。如涉及县政府“一企一策”的准入企业,在未完成要约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云和经开区应当建议县人民政府收回供地时给予的优惠政策。
2.联合县经济商务局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受让方项目情况的各项审核工作。
3.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中重大或特殊项目的转让须上报云和县工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决策。
修订后:云和经开区:对转让方原入园协议亩均税收履约情况、受让方产业准入、资格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审查意见后办理转让手续:
对转让方入园时签订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义务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转让方在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时未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亩均税收要求的,应当依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工业园区企业不动产转让监管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63号)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并将违约责任追究结果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尹怀锋
联系方式:0578-51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