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索引号: 002655342/2024-36283 发布机构:县文旅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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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文旅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3〕36号)、浙江省文旅厅印发《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物领域)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来源 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330268036000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330268028000(丽水)对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行政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较轻社会影响对单位处二万元(含)至四万四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含)至九千五百元(含)的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一般社会影响对单位处四万四千元(不含)至七万六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九千五百元(不含)至一万五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或加重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单位处至七万六千元(含)至十万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五千五百元(含)至二万元(含)的罚款。
3330268027000(丽水)对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行政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革命遗址轻微损坏或者损毁对单位处五万元(含)至十二万五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含)至一万八千五百元(含)的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革命遗址局部损坏或者损毁对单位处十二万五千元(不含)至二十二万五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不含)至三万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或加重处罚造成革命遗址严重损坏或者损毁对单位处二十二万五千元(含)至三十万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六千五百元(含)至五万元(含)的罚款。
4330268026000(丽水)对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行政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含)以上二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革命遗址局部损坏或者损毁对单位处五万元(含)至二十二万五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含)至三万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或加重处罚造成革命遗址严重损坏或者损毁对单位处二十二万五千元(含)至三十万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六千五百元(含)至五万元(含)的罚款。
5330268025000(丽水)对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革命遗址等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十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十元(不含)至一百四十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四十元(含)至二百(含)元的罚款。
6330268023000(丽水)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修缮,未及时报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修缮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革命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轻微破坏或改变对单位处二万元(含)至七万四千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含)至七千四百元(含)的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革命历史风貌、主体结构等局部破坏或改变对单位处七万四千元(不含)至十四万六千元(不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七千四百元(不含)至一万四千六百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或加重处罚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等严重破坏或改变对单位处十四万六千元(含)至二十万元(含)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四千六百元(含)至二万元(含)的罚款。
7330268007000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8330268006000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暂无



9330268005000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暂无



10330268004000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暂无



11330268003000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暂无



12330268002000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暂无



13330268009000(丽水)对在大窑云和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的行政处罚《丽水市大窑云和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丽水市大窑云和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大窑云和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改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大窑云和窑遗址保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丽文广旅体〔2023〕98 号)较轻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轻微改变,情节较轻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局部改变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严重改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30268001000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和广电领域)
根据浙江省文旅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3〕36号)、浙江省文旅厅印发《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来源 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5330239073000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6330239072004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暂无



17330239072003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暂无



18330239072002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暂无



19330239072001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暂无



20330239070002对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放映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暂无



21330239070001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2330239069000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3330239067000对未取得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1.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2.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暂无



2433023906600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暂无



2533023906600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暂无



26330239065002对发行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暂无



27330239065001对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8330239064000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29330239063000对非法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暂无



30330239062005对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暂无



31330239062004对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32330239062003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3333023906200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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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023906200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35330239061000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暂无



3633023906000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37330239059000对报纸出版单位违反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九)  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暂无



38330239058000对期刊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样本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39330239056000对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暂无



40330239055000对登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行政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4133023905400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42330239053000对印制禁止印刷内容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43330239052000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暂无



44330239051000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暂无



45330239049000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吊销许可证,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暂无



46330239048000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47330239047000对没有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无



48330239044000对复制单位变更许可证主要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材料,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暂无



49330239043000对登载违法违规网络出版内容的行政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50330239042000对期刊出版单位转让出版权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暂无



51330239041000对出版产品印制品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暂无



52330239040000对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或复制的境外产品未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暂无



53330239039000对印刷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暂无



54330239038000对印刷企业印刷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暂无



55330239037000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56330239036000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暂无



57330239034000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出版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首次被发现
2
违法经营额较小
3.
立案前承诺补办审批手续并已停止编印;
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8330239032000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59330239031000对印刷企业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60330239030000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暂无



61330239029000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暂无



62330239027000对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63330239026003对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行政处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暂无



6433023902500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暂无



65330239024000对期刊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暂无



66330239023000对编印禁止内容内部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编印,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未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未按规定送交样本,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暂无



67330239022000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68330239020000对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音像电子出版物或自行复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暂无



69330239019000对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暂无



70330239018000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71330239017000对复制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暂无



72330239016003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暂无



73330239016002对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暂无



74330239016001对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暂无



75330239014000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76330239013000对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暂无



77330239012000对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复制单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暂无



78330239011000对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闻出版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首次被发现;
3.
立案前已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2
违法经营额较小;
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9330239010000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暂无



80330239009000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暂无



81330239008000对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暂无



82330239007000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暂无



83330239006000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暂无



84330239005000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85330239004000对报纸出版违规活动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暂无



86330239003000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暂无



87330239002000对未备案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暂无



88330239001000对擅自兼营,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暂无



89330239015000对擅自设立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暂无



90330232041000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91330232040000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四)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六)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十)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一)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暂无



92330232039000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  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不予处罚(一)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经告之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经告之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93330232038000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94330232032000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  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二)  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  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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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30232031000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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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30232030000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本规定,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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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30232029000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98330232028000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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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30232027000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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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0232026000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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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0232025000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暂无



102330232024000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二十四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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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30232023000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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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30232022000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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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30232021000对擅自从事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106330232020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暂无



107330232019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暂无



108330232018000对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暂无



109330232017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暂无



110330232016000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暂无



111330232015000对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112330232014000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暂无



113330232013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暂无



114330232012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暂无



115330232011000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116330232010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暂无



1173302320090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暂无



118330232008000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广播电视频道()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暂无



119330232007000(省级以下)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120330232006000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121330232005000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暂无



122330232004000对擅自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23330232003000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24330232002000对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暂无



125330232001000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暂无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育领域)
根据浙江省文旅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3〕36号)、浙江省文旅厅印发《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0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来源 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26330233027000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27330233026000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暂无



128330233025000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暂无



129330233024000对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暂无



130330233023000对体育赛事活动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暂无



131330233022000对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32330233021000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无



133330233020000对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暂无



134330233019000对游泳场所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暂无



135330233018000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36330233017000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137330233014000对使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开展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138330233011000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暂无



139330233008000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暂无



140330233007000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141330233006000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142330233005000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无



143330233004000对未依法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44330233003000对未依法使用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45330233002000对未按规定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反《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46330233001000对未按规定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确定的裁判员等级不符合赛事要求,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47330233013000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6-12-20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暂无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领域)
根据浙江省文旅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3〕36号)、浙江省文旅厅印发《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来源 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48330222199000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49330222198000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禁入、限入标志设置不明显,未要求难以判明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0330222197000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或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1330222196000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在危险区域开展露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在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开展露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2330222195000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配备必要设施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配备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必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3330222194000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制定运行安全方案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4330222190000对未经许可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55330222188000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暂无



156330222181000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报告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暂无



157330222180000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暂无



158330222179000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暂无



159330222178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暂无



160330222177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61330222176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暂无



162330222175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暂无



163330222174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64330222173000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65330233031000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运行安全方案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政〔2023〕335号)不予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166330222163000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暂无



167330222160000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168330222157000对旅行社、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暂无



169330222155000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70330222154000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171330222153000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暂无



172330222151000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无



173330222150000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推荐或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74330222149000对旅行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等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  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暂无



175330222147000对旅行社给予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无



176330222146000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暂无



177330222131000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78330222130000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暂无



179330222129000对导游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暂无



180330222128000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81330222127000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无



182330222124000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83330222123000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84330222122000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相关违规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暂无



185330222121000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无



186330222120000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暂无



187330222117000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暂无



188330222115000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89330222112000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暂无



190330222110000对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暂无



191330222108000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192330222142000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暂无



193330222107000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暂无



194330222106000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等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暂无



195330222105000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196330222104000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暂无



197330222103000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暂无



198330222101000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199330222100000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无



200330222099000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01330222098000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暂无



202330222095000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暂无



203330222094000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暂无



204330222093000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暂无



205330222091000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206330222089000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07330222087000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暂无



208330222086000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09330222079000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10330222078000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暂无



211330222076000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暂无



212330222074000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13330222071000对旅行社、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暂无



214330222067000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15330222066000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 备案,换 领或者交 回旅行社 业务经营 许可证等

216330222172000对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217330222171000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载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18330222170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19330222169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20330222168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21330222166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2233022216400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暂无



22333022216100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24330222145000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常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艺术考级内容、考官回避不符合规定以及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暂无



225330222143000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暂无



226330222141000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27330222140000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暂无



228330222139000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暂无



229330222138000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30330222137000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暂无



231330222136000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暂无



232330222135000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33330222064000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暂无



23433022206100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暂无



235330222060000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36330222059000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237330222057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38330222056000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39330222055000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等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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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30222054000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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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30222053000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42330222052000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43330222051000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暂无



244330222050000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45330222049000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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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30222048000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47330222047000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48330222046000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249330222044000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250330222043000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的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251330222042000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52330222041000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暂无



25333022203900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暂无



254330222038000对演出举办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暂无



255330222037000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暂无



256330222036000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257330222035000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暂无



258330222032000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暂无



259330222031000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暂无



260330222030000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61330222029000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62330222028000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63330222027000对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64330222026000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265330222025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66330222024000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暂无



267330222023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68330222022000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69330222021000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70330222020000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71330222018000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7233022201700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暂无



273330222016000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暂无



274330222015000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暂无



275330222013000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暂无



276330222011000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77330222010000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7833022200900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领域
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试行)》(浙文旅执法〔2021〕44号)
不予处罚经告知后
及时改正


27933022200600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280330222005000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暂无



281330222003000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暂无



28233022200200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



283330222001000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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