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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
委托执法的公告
索引号:002655668/2024-35878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4-05-07 1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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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云和县应急管理局与全县四个街道一个镇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机关: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浮云街道、元和街道、凤凰山街道、白龙山街道、崇头镇。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委托执法事项

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见《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五、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调查取证权。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包含警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等权力。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应急管理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六、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机关(县应急管理局)责任

1.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等。

2.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受委托组织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或者无能力履行职责时,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5.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受托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6.及时提供受委托组织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材料。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知识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否则,委托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5.受委托组织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报委托机关批准,其中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委托机关法制机构;一般程序的案件,应提交委托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和报送工作,定期汇报、交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8.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设施等。

七、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受委托组织无法行使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具体赋权执法事项

1

330225002001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2

33022500200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

3

330225002011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25002015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25002022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6

330225002027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

7

330225002035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部 分(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罚款除外)

8

330225002036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9

330225002040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25002041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论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25002042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

330225002043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全部

13

330225002044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全部

14

330225002045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25002046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16

330225002051

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17

330225008003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8

330225032001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19

33022503200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20

330225032003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21

330225032004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部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外)

22

330225032006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的行政处罚

全部

23

330225036020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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