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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和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教育局 2024年4月3日
云和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个人,个人包括学校班子成员、学科专任教师和学科教研员。 第三条教育教学质量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校及班子成员问责: (一)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二)无特殊情况擅自占用体育、艺术、信息、劳动、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和综合实践课的; (三)不能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 (四)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排名连续两年退步的; (五)近视防控不力,未能逐年下降1%的; (六)安全教育不到位、举措不力,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七)学校无故不参加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所组织的学科素养、艺术、科技、体育(一会一操、五大联赛)等比赛活动的; (八)没有按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选送教师参加各类教师专业发展研训活动的; (九)拒绝承担上级研训机构分配的各类研训任务的; (十)在区域或市级及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高段学生优秀率、合格率、关注率等主要指标不能完成目标(达标或基本达标)任务,且具有一定差距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对学科教研员问责: (一)在区域或市级及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连续两年本学科的综合成绩居区域或全市末位,且具有一定差距的; (二)工作不实,所带学科课题或论文未能在市级获奖,所带学科教师未能评选县级及以上名优教师; (三)工作不力,未能带领相应学科教师完成市、县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学习研究任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科专任教师问责: (一)教学履职不到位,存在不备课、不批改作业等现象,被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 (二)未经学校同意,随意调换课、无故缺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三)体育、艺术、信息、劳动、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和综合实践课,随意给其他文化学科挤占的; (四)课堂教学管理不力,秩序混乱、教学无序、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县级及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所任教学科班级关注率高于20%的初中教师和城区小学教师(结合分层和入口),关注率高于30%的农村小学教师(今后将逐年降低初中、小学关注率问责控制值),有明显进步(△T关注率≧75)的除外; (六)在县级及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抽测中,所任教学科班级平均分与同类学校学科平均分有较大差距的初中教师和城区小学教师(数学、英语、科学学科班级平均分难度系数比同类学校<初中结合分层>平均分难度系数低0.10及以上,语文、社会低0.08及以上;今后将逐年降低难度系数问责控制值),有明显进步(△T平均分≧75)的除外; (七)体育、美术、音乐和信息学科,学年综合成绩在全县同类学科处于末位且差距较大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实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问责规定内容的教职工人员(含教研员)或单位,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导致后果轻重,对责任主体做出合适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实行校领导约谈,学校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实行教育局领导约谈,并根据程度扣发一个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实行教育局领导约谈,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行教育局领导约谈,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职员工问责情节较轻的一般由学校负责处理,情节较重以上的由县教育局负责处理。学校及班子成员的问责按校长职级制相关条例由县教育局负责处理。 第九条问责由教育局相关科室、教育发展中心或学校提出建议,经局党组研究后予以实施。问责决定作出后,需及时下达问责决定书并督促执行,并按事业人员处分相关程序进行,并予以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态度端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承担接班或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学校认定无需担责的; (四)因生育、生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 (六)单位认定应给予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 (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七)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问责领导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云和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问责办法(暂行)》(云教人〔2023〕1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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