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54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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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文号: | 云政通〔202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0-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现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地名录:1.云和梯田湿地公园;2.云和湖森林公园;
3.白龙山森林公园。
(二)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二、禁猎物种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其他禁止行为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举报电话:110或0578-5135345。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