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3年5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的某旗舰店购买了50个型号为GEEM-2885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金额共计 2075.3元。产品生产厂家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人收到货后,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发现这个由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GEEM-2885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胶玩具,属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并收到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被申请人称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的俄罗斯方块玩具,型号为YKL1135,该公司能提供该款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收到的产品,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确标明有:生产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型号:GEM-2885的字样。二、申请人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查询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取得的认证证书中,只包含型号YDL1135的产品,并不包含型号GEM-2885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取得的认证证书中所包含的型号,与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型号不相符。三、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型号YDL1135与型号GEM-2885两个型号之间的关联,也并未明确说明型号GEM-2885的产品,是否由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
综上所述,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号为GEEM-2885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其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号)。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商品订单截图;(3)商品照片;(4)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截图;(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同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通过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云MAS平台发送短信告知其受理情况。4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单内容,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三楼车间内发现产品名称为俄罗斯方块的玩具,型号:YDL1135,制造商: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现场检查未发现型号为GEM-2885的立体俄罗斯方块玩具。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型号为YDL1135的俄罗斯方块玩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另外,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于2023年4月11日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协查核实:1.涉案型号为GEM-2885的立体俄罗斯方块游戏塑胶玩具是否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单给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购进数量、价格分别多少,是否通过拼多多商城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进行销售; 2.涉案玩具的外包装彩盒及标签标识是否由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制作。经过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收集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说明》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旗舰店销售的俄罗斯方块玩具是其公司委托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盒及外包装上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型号、主材料、执行标准、生产商、品牌商等信息是其公司自行包装使用的,其公司标示的型号为GEM-2885的俄罗斯方块玩具和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DL1135的俄罗斯方块玩具实际是同一款产品。同时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能够证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存在委托生产购销的关系且购销的产品是型号为YDL1135的俄罗斯方块玩具。
被申请人根据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的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5日将办理情况通过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云MAS平台发送短信回复告知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外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拒绝调解的《说明》,被申请人于 2023年5月5日通过云MAS平台发送短信回复告知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投诉举报信;(3)商品订单截图;(4)商品照片;(5)协查函(云市监协查字〔2023〕**号);(6)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俄罗斯方块玩具的说明;(7)现场笔录;(8)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截图;(9)现场检查照片;(10)购销合同;(11)拒绝调解说明书;(12)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云MAS平台短信回复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申请人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商城的某旗舰店中购买了50个型号为GEEM-2885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支付2075.3元,订单编号:**。该玩具经申通快递运输(快递单号:**),申请人于3月22日签收。收到货后,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发现该玩具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查看外包装发现生产商为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胶玩具,属于违法行为。2023年4月4日,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处罚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次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4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楼车间有型号为YDL1135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型号玩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未见型号为GEEM-2885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说明》称申请人提到的型号GEEM-2885及生产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其实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包装使用的,型号为GEEM-2885与型号为YDL1135实际为同一款产品,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实际是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通过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云MAS平台短信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12月29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显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购买的俄罗斯方块玩具型号为YDL1135。
本机关认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俄罗斯方块玩具(型号为 YDL1135),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购的俄罗斯方块塑胶玩具,其产品外包装盒及外包装上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型号(GEEM-2885)、主材料、执行标准、生产商、品牌商等信息是经销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购进产品后自行制作、包装、销售,其行为与生产商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无关。被申请人经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云MAS平台短信回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