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木制玩具,经开箱,发现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于2023年5月22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理由:经查,该款产品标识、标签信息完整,不属于三无产品。关于投诉人的诉求,被投诉人表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认为被申请人对案件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案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页面截图;(2)商品实物照片;(3)商品订单截图;(4)商品签收照片;(5)开箱视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材料,投诉内容为其于2023年5月16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已录制开箱视频)发现其产品没有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等,属于三无产品,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请求责令商家依法赔偿,依法调查涉案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并提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退货的诉求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单内容,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产品信息对该公司同类产品进行检查,现场该产品标识标签信息完整,不属于三无产品,执法人员已拍照记录并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于2023年5月19日提交局领导审批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外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关于投诉人的诉求,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可以同意投诉人申请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已将办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案件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案程序不合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材料,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结束后经报局领导批准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已将办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结案程序不合法。另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有两名且具有执法证件,在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向被投诉人出示,同时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根据投诉提供产品信息对被投诉公司同类产品进行检查并拍照记录,且收集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足以证明被投诉同类产品有标识标签不属于三无产品,被投诉人有玩具销售及网络销售的资格。被申请人对案件处理事实已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对案件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投诉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6)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受理反馈截图;(7)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事项办理情况截图;(8)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说明》;(9)退款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玩具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小鹿计算架木制玩具,支付货款28元。经邮政快递运输,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签收。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该玩具无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等,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赔偿,依法调查涉案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其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
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玩具同类产品标识标签信息完整,不属于三无产品。同日,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称其产品标识标签完整,对于申请人的诉求,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同意其申请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经报局领导批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5月20日,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收到申请人退回的小鹿计算架木制玩具,并为申请人办理退款。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箱视频等材料,申请人所购买的小鹿计算架木制玩具无中文标签、标识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的被投诉同类产品虽标识标签信息完整,但无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贴有标签标识信息。此外,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作出退货退款行动,其主观过错轻微,态度表现积极,依法亦可不予立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在处理回复中未写明不予立案处罚,属于答复内容不全,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及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