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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4-02-21 16: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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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3年3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某玩具官方旗舰店”销售的铁盒磁性七巧板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答复却是“经查,该款产品标识、标签信息不完整,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关于投诉人的诉求,我局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被诉方表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终止协调”,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被申请人却只责令该商家改正,并且商家对被申请人的处理拒不执行,截止2023年2月14日仍在销售该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加重处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环境,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页面截图;(2)通话记录截图;(3)商品交易页面截图;(4)商品签收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材料,其声称于2022年12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玩具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价值9.9元的铁盒磁性七巧板(产品)一件,快递送达打开后发现包装内没有说明书也没有任何标识,咨询商家说快递盒上的就是说明书,但下单时交易页面有物品清单:铁盒磁性七巧板+产品说明书+16个图案。此商品不满足《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希望被申请人严查,并提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的诉求。

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1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单内容,前往其购买玩具的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的产品仓库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被投诉商品大部分标识不完整,对于不规范的商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外,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表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投诉人申请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将办理情况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投诉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说明》;(5)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责令〔2023〕**号);(6)送达回证;(7)整改核查照片;(8)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受理反馈截图;(9)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事项办理情况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玩具官方旗舰店”,购买了铁盒磁性七巧板玩具,支付货款6.9元。经申通快递运输,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签收。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该玩具无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其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产品仓库发现被投诉玩具部分标识、标签信息不完整,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送达了云市监责令〔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2月1日前改正。同日,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称其对商品标签问题已积极配合整改,对于申请人的诉求,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同意其申请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

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铁盒磁性七巧板玩具标识、标签信息不完整,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场责令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对其产品标签、标识问题进行整改,后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及时落实了改正措施。本案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未予立案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退款和赔偿请求可通过民事权利救济途径另行解决。但是,被申请人在处理回复中未写明不予立案处罚,属于答复内容不全,有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及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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