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年轻干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我局年轻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三)培养干部原则;
(四)推动工作原则。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重点对象是:
(一)局中层干部后备人选;
(二)1985年后出生的优秀年轻干部;
(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科室)任职经历的,或在本单位(科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二章 程序与纪律
第六条 年轻干部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七条 年轻干部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轻干部轮岗交流的建议名单;
(二)局办公室征求有关单位(科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办公室拟定年轻干部交流方案;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年轻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二)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年轻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
(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