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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全员轮岗制度
索引号:002655342/2024-34544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4-02-02 1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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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年轻干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我局年轻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三)培养干部原则;

(四)推动工作原则。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重点对象是:

(一)局中层干部后备人选;

(二)1985年后出生的优秀年轻干部;

(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科室)任职经历的,或在本单位(科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二章  程序与纪律

第六条  年轻干部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七条  年轻干部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轻干部轮岗交流的建议名单;

(二)局办公室征求有关单位(科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办公室拟定年轻干部交流方案;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年轻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二)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年轻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

(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和县车站路28号0578-5525709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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