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职责,于2024年3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的某玩具旗舰店购买了60个型号为YDL1135俄罗斯方块玩具,金额共计1875.3元,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申请人经过查询,“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并没有取得生产、销售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玩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玩具,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并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短信告知,内容为“已受理,并待进一步调查”。但是自2023年11月28日至今(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复及延期回复的通知,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回复截图;(2)投诉举报信;(3)商品订单截图;(4)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邓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其举报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生产、销售的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玩具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投诉举报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俄罗斯方块玩具,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一赔三,并召回全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向其告知受理情况。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举报依法前往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未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制造商为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产品图片的商品。发现两纸箱内装有标识制造商为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的玩具。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述,两纸箱内的玩具为申请人购买后退回的玩具。经查看,退货箱上的快递时间为2023年5月6日。后经查看该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的经营后台,申请人购买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并于2023年5月3日申请退货退款,该公司当日同意退货,2023年5月9日退款成功,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赔偿。由于特殊情况,2023年12月19日,经报领导批准延长核查期限。2023年12月20日,核查结束。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网络核查等证据材料,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被投诉举报人表示不予赔偿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处理,也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材料;(2)短信回复记录;(3)延长核查有关事项审批表;(4)不予立案审批表;(5)现场笔录;(6)现场检查照片;(7)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8)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9)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10)退款截图;(11)《回复告知书》及邮寄记录;(12)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在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商城的某玩具旗舰店购买了60个YDL1135型号的俄罗斯方块玩具,支付货款1875.3元。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及材料,称该玩具的制造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没有取得生产、销售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玩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玩具,属于违法行为,要求:1.被申请人责令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适当性赔偿,并召回全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2.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决定受理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12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两纸箱内装有标识制造商为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的玩具,未发现标识制造商为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某工艺厂的YDL1135型号玩具。经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和查询该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的经营后台,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购买,于5月3日申请退货退款,该公司当日同意退货并于5月9日退款成功,可以认定两纸箱内的玩具为申请人退回的玩具。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该公司当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表示不予赔偿。12月19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12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型号玩具的实际生产商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12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证据证明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3C认证玩具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回复告知书》,并于1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同时告知申请人其前期已受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YDL1135型号俄罗斯方块玩具的举报,通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对该款玩具的实际生产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结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受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能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企业存在销售未经国家3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且被投诉举报企业拒绝赔偿调解,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回复告知书》,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认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复及延期回复的通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其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