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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复字〔2024〕9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1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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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答复职责,于2024年2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在云和某烟酒店购买某干红葡萄酒2瓶,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1饼,合计消费3996元。后发现该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受理,并电话告知申请人。但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酒店同意申请人的诉求或者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均属于终止调解的情形,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终止调解及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回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聂某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云和某烟酒店销售的某干红葡萄酒和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1.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2.依法查处云和某烟酒店违法行为,并责令云和某烟酒店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仅限本次;3.依法组织消费调解;4.给予举报奖励。

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前往云和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项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经查,该店货架上有2瓶某干红葡萄酒在售,售价598元/瓶,运营商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经营者项某某称该商品为非卖品,仅有1件用于展示,但顾客坚持要买才卖给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云和某烟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告知书》。

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电话告知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积极组织消费调解,于2024年1月25日向云和某烟酒店送达《投诉调解通知书》,云和某烟酒店签收后在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云和某烟酒店明确拒绝调解,已没有组织调解的必要,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2月18日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予以分别处理,也依法履行终止调解的告知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终止调解、告知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回复告知书》;(3)《投诉调解通知书》;(4)云和某烟酒店说明;(5)现场检查照片;(6)现场检查笔录;(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0)《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11)投诉举报信及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及材料,称其在云和某烟酒店购买了某干红葡萄酒2瓶和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1饼。其中,某干红葡萄酒标签标注的葡萄采摘年份为2020年,全国运营商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但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许可已于2012年7月9日被吊销;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的外包装印有“陈三年的是药,陈十年的是灵丹妙药,陈二十年以上的是宝,具有养胃清胀、止痛,消除各类心血管疾病等药效”表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诉求:1.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2.依法查处云和某烟酒店违法行为,并责令云和某烟酒店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仅限本次;3.依法组织消费调解;4.给予举报奖励。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云和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2瓶某干红葡萄酒在售,其标签标注的运营商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于2012年7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5斤装陈年老茶大红袍,该店经营者称该商品为非卖品,仅有1件用于展示,因申请人坚持要买才出售。因云和某烟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2瓶某干红葡萄酒实施扣押。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云和某烟酒店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情况。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向云和某烟酒店送达《投诉调解通知书》,云和某烟酒店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赔偿和调解的书面说明。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并于2月2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投诉处理答复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并于次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后,直到2024年1月25日才通知调解,并在被投诉人云和某烟酒店于同日表示拒绝调解后,于2月23日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且该告知书并不影响申请人实体权益,故没有重作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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