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云政复字〔2024〕2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16:38:30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某旅游公司擅自将申请人进户道路取消,导致申请人入户无门,后某旅游公司建议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大门朝向变更,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1日提出申请后多次催某旅游公司落实整改并办理合法的相关审批手续。2022年9月,某旅游公司开始改建大门,即将原来的后门外立面进行改造,并取消了原有的一扇窗户,但申请人不知其是否办理合法的相关审批手续。因云和某旅游公司一直未向申请人提供审批手续,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进行信访,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涉案房屋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日期。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2020年11月份,某旅游公司将你户申请送至我局报备,由某旅游公司人员进行落实实施,遂开发商将大门位置按您申请的方案进行了调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手续”。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仅是核实了某旅游公司将涉案房屋申请报备的事实,但对于某旅游公司的报备事宜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没有进行正面回应,也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审批手续,亦或是对该审批手续予以明确回复。

经申请人了解,房屋外立面变更是需要审批手续的,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需要遵守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若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房屋外立面,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房屋外立面,可能会被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刑事责任:如果变更房屋外立面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及到违法犯罪,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若房屋外立面变更只需要备案,无需其他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会影响申请人合法转让该房产交易过户等后续一系列事宜。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出具某旅游公司对申请人所购房屋入户大门修改的申请及方案的审批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即对某旅游公司对申请人所购房屋入户大门修改的申请及方案的报备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明确回复,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提交补充意见,认为其行政复议的核心诉求是申请人在某旅游公司所购房屋入户大门修改的申请及方案的报备是否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被申请人在相关房屋的验收、备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职,但被申请人未以正面回应,并对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备案程序提出质疑。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信访事项核实单;(2)咨询投诉单;(3)商品房买卖合同;(4)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事项办理回复;(5)某幢业主关于某旅游公司问题反映函。

被申请人称: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改建大门事项要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被申请人依法无权作出行政审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某旅游公司改建入户门系在竣工验收之后,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未作出行政审批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上述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规划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某旅游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规划核实,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0年9月1日出具了确认书。2020年11月30日,某旅游公司提出某大门改建方案。该申请系在项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之后,依法不属于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变更,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显然,申请人提到的改建大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被申请人依法无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提到的改建大门实质上属于房产验收后的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方面,本案中,2020年11月30日系某旅游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大门改建的方案,某旅游公司并非装修人,其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装修施工,被申请人依法无法作出审批。另一方面,该审批事项系有行政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未保留上述审批事项,即该审批事项已被清理,被申请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审批。

综上,申请人关于房屋竣工交付后改变大门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向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被申请人未作出行政审批于法有据。

二、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信访事项程序得当。

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了案涉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经核实后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了答复。程序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2)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3)某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意见;(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5)某旅游公司关于某项目申请规划核实的情况说明;(6)某旅游公司承诺书;(7)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某旅游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1)宗地图;(12)某旅游公司申请;(13)周某某关于改变某幢某号房屋大门位置的申请;(14)某幢某号房屋大门改建图;(15)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信访事项办理截图。

经审理查明:2014年,某旅游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云和县某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商品房住宅区。2016年11月30日,某旅游公司取得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住宅用地,用地面积49144.30㎡,建筑密度28.6%,容积率1.13。2016年12月22日,某旅游公司取得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54387.31㎡,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2190.98㎡,地下室建筑面积22196.33㎡。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某号房屋,住宅建筑面积252.32㎡,地下室建筑面积100.31㎡,总价款2151323元。2020年6月24日,某旅游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某项目建设规模为54327.42㎡,其中地上面积32191.79㎡,地下面积22135.63㎡。

2020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某旅游公司提交《关于改变某幢某号房屋大门位置的申请》,称由于设计原因,其户出入正门的道路取消,要求对其户大门进行改造,进出大门改由客厅朝南的窗户位置通过。2020年11月30日,某旅游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某幢某号房屋大门改建申请向被申请人报备。现已改建完毕。

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其父周某某向信访机关反映“其是某幢某号的业主,由于现大门位置与图纸不符合,所以其一直没去办理收房,原图纸大门对应的是路,但开发商将路改为花园,现在将一面窗户变为大门,其想知道开发商没有按图纸建造是否有正规手续,这样变更大门是否违规,请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作出不满意评价,不满意原因是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户房屋大门改建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核实单》并给予书面答复,称“经核实,信访人不满意的原因是要求了解该房屋是否有批准文件,且批准日期是什么时候……2020年11月份,某旅游公司将你户申请送至我局报备,由某旅游公司人员进行落实实施,遂开发商将大门位置按您申请的方案进行了调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像、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位于云和县某小区某幢某号,建设单位即某旅游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9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申请人户房屋大门的改建发生于项目竣工验收之后,与被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行为没有关联,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对竣工验收前有关行为的质疑,本机关不予审查;申请人在所购房屋内部专属空间内进行大门改建,并不影响公共空间、设施和市容,显然不属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装修工程,不宜认定为需要批准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开门、窗”的装修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户房屋大门改建属于住宅建筑内部装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审批,准许申请人房屋大门改建的报备,并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依法履行了核实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没有出具大门改建的审批手续、没有对大门改建合法性确认从而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答复;

2.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像、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