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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云和县王细兰涉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8日,经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和县林业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王细兰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安溪乡安溪村“西弄”山场实施了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段坏的行为。
2024年1月 9 日,云和县林业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整正通知书》(云林罚责通字[2024]第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云和县林业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经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安溪乡安溪村“西弄”山场进行公墓项目建设时,为了施工方便擅自扩大原有施工红线范围,实施了毁坏林地的行为。
根据丽水富民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丽富林鉴定[2023]053号鉴定报告,当事人王细兰毁坏占用林地的面积为597平方米(0.8955亩),占用毁坏林地的林种为防护林485平方米(公益林),用材林112平方米(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生态功能损失修复各项费用合计为2965元整。
2024年9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云和县林业局对该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9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云和县林业局与王细兰开展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王细兰在协议签订后半年内,以补植复绿方式,对涉案林地毁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修复后经林业部门或有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合格。
2024年10月11日,云和县林业局对涉案地块修复情况进行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