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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做光伏发电项目擅自使用挖机等在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箬溪社区土名“和尚湾”林地上毁坏林木或林地,至今该光伏项目一直持续生产经营,毁坏行为一直持续,占用林地面积为688平方米(1.0318亩),占用林种为风景林(一般公益林),生态功能损失修复各项费用合计3414.3元。
2023年12月22日,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箬溪社区土名“和尚湾”林地上毁坏林木或林地,函告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办事处处置。结合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字〔2023〕第015号)内容,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核实,于2024年1月3日立案调查,对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年1月9日结束案件调查。
2024年9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云和县林业局对该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9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云和县林业局与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云和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半年内,以补植复绿方式,对涉案林地毁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修复后经林业部门或有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合格。
2024年10月9日,云和县林业局对涉案地块修复情况进行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