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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4-381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24
文号: 云政通〔2024〕1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00-2024-0008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2024〕14号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4-12-26 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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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叉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对叉车规范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使用登记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叉车显著位置。

二、严禁检验不合格叉车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叉车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叉车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两年一检)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三、严禁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叉车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四、严禁超范围使用叉车。叉车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确定的“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不得违规超出区域作业。因市政项目、房屋建设项目等工程建设及装卸货物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叉车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过程中应当明确施工区域、标明安全标识、采取防护措施,规范作业环境、落实安全防范职责。

五、严禁违规上路行驶、违规停放。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违规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违规在道路、人行道和绿化带上停放。因转场作业等需要在道路上通过的,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24日起实施。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叉车未经检验登记使用、无证操作、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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