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81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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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一、背景依据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企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另一方面,叉车违规超出“三区”范围行驶,违规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位置随意停放的行为,不仅影响市容面貌,还对交通秩序和群众的正常出行造成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县发生多起叉车伤人、亡人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切实加强我县叉车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实效,防范遏制叉车安全事故发生,压实各方安全职责,加强我县叉车规范使用和安全监管刻不容缓,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本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明确禁止五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并强调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禁止叉车未经使用登记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明确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是明确禁止检验不合格叉车继续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28条规定,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是明确禁止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明确叉车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通过复审。未取得证书、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不得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
四是明确禁止叉车超范围使用。
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厂区等具有明确管理边界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不得违规超出区域作业。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内叉车的安装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
五是明确严禁叉车违规上路行驶、违规停放。
叉车应当规范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严禁违规在道路上行驶,违规在道路、人行道和绿化带上停放,因跨区作业等特殊情况确有需要通过道路的,可使用卡车或平板车等专用车辆转驳运输。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与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叉车使用单位、叉车作业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事项:为尽快规范叉车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及重大公共利益,《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1.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的机动工业车辆,是指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们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即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①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②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③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公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六、解读机关
云和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叶琳0578-552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