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经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布点情况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原则,被县政府列入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详见附件一)不纳入布点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024年布点指标数。主城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每个区域规划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详见附表)。云和县供销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设一家烟花爆竹零售店,但不计入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零售经营点许可时限
本次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期限为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2月12日止。
三、审批许可时间安排
统一受理报名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及提交资料地点:云和县审批中心(北厅)应急窗口22号(恒通路3号),联系电话:619710。
自2024年12月23日开始审查零售点现场安全条件。
四、申办条件
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2)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位于县政府划定的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外;
(4)零售点所在位置用地性质需符合法律规范,有合法产权证明并取得所在村(社区)及乡镇(街道)签章的零售点(店)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5)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6)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其它事项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一证多址”,异址经营,超量储存和在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查处。 (2)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形成集中连片经营。 (3)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或简易房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不得用钢管或竹木篷布架设,使用面积宜控制在10-20平方米,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回收存放在专用仓库,严禁私藏。 (4)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往年烟花爆竹经营诚信情况纳入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2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