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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执法监察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在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综合行政执法队、政策法规科、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及相关业务科室。参会人员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如有要事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条 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并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条 工作例会着重学习贯彻省、市、县对执法监察工作的各类政策文件、总结阶段性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在动态巡查、违法行为处置、案件办理等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研判当前执法监察形势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条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少讲成绩、多谈问题,提升会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会后自觉将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